一、什么是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 1、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是指根據案件的性質,當事人的地域情況等條件確定案件的管轄范圍。 2、在民事訴訟中,基本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 法院 管轄為主,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輔”。 3、《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關于地域管轄做了如下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因 合同糾紛 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 侵權 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的原則是什么樣的? (一)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 戶籍 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意見中對下列情況作了補充規定: (1)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下的,由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均被注銷城市 戶口 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 離婚 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一方 起訴離婚 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 辦事 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被告如為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則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地,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四種例外情形是: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上述規定中的身份關系,是指與人的身份相關的各種關系,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 收養 關系等。 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的例外情形是: (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追索 贍養費 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離婚訴訟管轄的特別規定 1、在國內 結婚 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小編對“什么是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專業的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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