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競業禁止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
法律主觀:
競業禁止協議的簽訂主要是為了保障企業的持續競爭力。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該企業接觸到該商業秘密的員工離職后的關系的處理,一般會用競業禁止協議加以約定。不過,并不是所有的員工都要簽競業禁止協議;而且簽訂競業禁止協議還有其他注意事項。一、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業務。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競業禁止協議主體的簽訂范圍。二、競業禁止的范圍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業務范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引起不必要的糾紛。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但應注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三、違約責任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九十條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違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違約金數額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應當在競業禁止協議里約定違約金。如果勞動者違約了,則可要求其按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合同中可直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公式。具體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約定違約金時不宜過高,以避免員工以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法院降低違約金,增加麻煩。用人單位在約定競業禁止補償金時,補償應當與員工的收入情況相一致,還應綜合考慮到這一商業秘密帶給用人單位的利益,競業禁止的時間長短,區域范圍的大小等情況。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要注意的事項主要是以上這些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競業禁止條款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和第24條的規定,簽訂一份公平、合法的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應注意以下方面:
1、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用人單位給付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是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前提,補償數額應明確,支付方式是在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期限內按月支付。
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責任要有明確約定。所約定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必須合理、可行,不能超過勞動者的經濟承受能力。
4、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原則上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
【風險提示】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禁止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訂立競業禁止協議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訂立競業禁止協議需關注以下要點:首先,協議僅應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署,確保保護核心利益。其次,協議的職業范圍需明確為員工在企業從事或接觸的特殊、專門業務,確保針對性和有效性。再次,合理補償是協議不可忽視的環節,應給予員工因限制工作選擇所造成的經濟影響適當補償。此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應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協議的范圍、地域和期限應由雙方約定,且需遵循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參與競業限制的人員若轉至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領域內工作,或自行創立相關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務必確保協議內容合法、明確,確保所涉及人員的權益得到妥善保護。協議的具體條款需與員工充分協商,確保雙方均能接受,且在執行過程中,需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公平、合理。同時,合理的經濟補償是保護員工利益、確保協議有效執行的重要因素。此外,協議的期限、范圍、地域等關鍵條款需明確,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法律糾紛。
綜上,訂立競業禁止協議時,需關注協議對象、職業范圍、經濟補償、協議期限、地域等關鍵點,確保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要求,且雙方權益得到公平保護。同時,協議執行過程中需遵循法律、法規,確保協議的有效性與公平性,以實現企業與員工的共贏。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應該注意什么
不少公司技工或高管在離職的時候,公司都會與其簽訂一份競業禁止協議,這是為了防止他們日后一段時間從事與之前工作性質相同的工作,有損公司利益。那么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應該注意什么?
網友咨詢: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應該注意什么
律師解答: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1、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2、競業禁止的職業種類和范圍,應當是員工在企業所從事的或接觸到的特殊的、專門的業務范圍;
3、競業禁止的時間限制要根據勞動者所從事的不同行業,企業所在的不同區域,技術更新的不同時間而確定;等等。
律師補充:
離職后是否還要遵循保密協議?
1、保密協議中的條款,在法律上屬競業禁止條款,即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2、但由于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屬于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因此,競業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關鍵在于是否有損員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3、關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即使沒有簽屬,由于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則視為雇用關系。無勞動合同,不影響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如果保密協議同時規定了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的經濟補償,則該協議是生效的,勞動者要遵守此規定的。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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