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增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2、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申請,是指由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訴訟請求。
破產申請應向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人申請時應履行法律規定的舉證義務,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稱為自愿破產,由債權人提出申請的,稱為非自愿破產。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
需要說明的是,并非所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具有破產申請資格。例如,公司的股東、董事,不得以股東或董事名義申請公司破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可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個人是沒有辦法申請破產的,只有法人才能申請破產。破產申請要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根據債權人、債務人的提出而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債務人要提交:財產、虧損的情況的說明、財務會計報告、債權債務的清算冊子,還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名冊等。債權人要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的材料。
《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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