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貨值超過五萬一定要移交公安嗎?
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委托律師對應性的回復律師函,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不沖突。
近似商標侵權貨值1萬5千元,營利1千2百元怎么處罰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 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 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 止銷售。
商標侵權工商行政罰多少
商標侵權工商行政罰多少根據最新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查獲侵權商品500件以上的;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被侵犯的商標為著名商標、地理標志、涉外商標的;侵犯3種以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為假冒偽劣、粗制濫造,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因商標侵權行為受行政處罰未滿5年又從事商標侵權行為的;拒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權行為,私自隱匿、轉移、銷毀相關侵權證據的等侵權行為,將被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以上不滿5倍的罰款。
而侵犯中國馳名商標,或商標侵權商品存在質量缺陷或安全隱患,造成重大人身財產損害、重大環境污染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將被處以違法經營額5倍的罰款,如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以25萬元的罰款。
對5年內實施2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銷售商標侵權產品,工商所罰款多少?
10月份安徽省工商局派人到我市市場暗訪并給店名拍照,后交我市工商局轄區工商所上門按名單檢查,查到我家2臺侵權步步高移動DVD,價值500元左右,先沒收,今天通知罰款5000元,請問合理嗎?是不是罰多了?根據規定需要處罰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補充: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沒有罰多,商標法規定最多處罰銷售額的5倍,不是說價值,工商局覺得單臺售出價為500元,500*2*5=5000,正好
商標侵權被投訴,工商局立案調查,工商局罰款是多少?
這幾天美國對中興通訊(31.310, 0.00, 0.00%)的“一芯封喉”讓國人知道了專利、技術的厲害!然而,一家日本企業早在中美貿易戰前就在用專利訴訟阻擊我國一家擬上市高科技企業。我國這家擬上市企業就是廣州方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IPO審核通過,將登陸深交所創業板。 我們先看一下方邦電子是做什么東東的。 方邦電子主營業務為電子薄膜材料產品的研發、生產及銷售,專注于提供電子薄膜材料產品及應用解決方案。 公司的核心產品為電磁屏蔽膜,其他產品為導電膠膜。 方邦電子的前身方邦有限,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至今7年取得了較快的發展,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1億、1.3億元、1.9億元及0.98億元,扣非歸母凈利潤分別為3107萬元、4330萬元、7698萬元及3747萬元。 招股說明書披露行業競爭情況,日本拓自達在2000年首先開發出電磁屏蔽膜,12年后,方邦電子也成功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磁屏蔽膜產品。而電磁屏蔽膜正是方邦電子最核心的產品,占公司90%以上的收入來源。 拓自達創建于 1945 年,總部位于日本大阪。拓自達以電線、電纜業務為基礎,逐步發展到通信、電子及光電等新興領域,特別是在電子材料相關的功能性材料領域有較大技術優勢,其所開發的電磁屏蔽膜產品被智能手機等電子設備廣泛使用。 然而,在方邦電子2016年6月16日報送IPO材料6個月后,第一競爭對手拓自達(即原告大自達電線股份有限公司)即于2017年1月6日發起專利訴訟阻擊,起訴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發行人侵害其專利權號為 200880101719.7 號的發明專利“印刷布線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線板”, 并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方邦電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200880101719.7 號發明專利權,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原告專利權的印刷布線板用屏蔽膜,并銷毀專用于生產侵權產品的設備和模具,以及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 (2)判令被告(方邦電子)就其侵權行為向原告支付侵權賠償,該侵權賠償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公證費、調查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 2050 萬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017年4月27 日,拓自達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請求將原起訴狀中第二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就其侵權行為向原告支付侵權賠償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 9272 萬元。 兩項訴訟請求還是很厲害的,第一項“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原告專利權的印刷布線板用屏蔽膜,并銷毀專用于生產侵權產品的設備和模具,以及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如果拓自達勝訴,對方邦電子無疑是滅頂之災,直接關閉清算的命運。 2017 年 7 月 21 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拓自達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由原告拓自達負擔本案案件受理費 505400 元。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拓自達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雖然一審方邦電子勝利了,但二審結果還沒有出來,給方邦電子的IPO審核增加了巨大的不確定性。萬一二審判決支持拓自達的訴訟請求呢?在二審判決出來之前,發審委員能讓這家企業過會嗎? 即使二審駁回拓自達的訴訟請求,方邦電子是否可以高枕無憂了呢?也不是,從法律上來說,只要使用了方邦電子產品的終端產品如智能手機在美國或日本銷售,拓自達仍然可以在美國或日本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這個專利侵權訴訟中,對方邦電子很不利的一點是,訴訟發起人日本拓自達是這個產品技術的原創發明人,而方邦電子是拓自達發明后12年才擁有這個技術,難免讓人猜測方邦電子侵犯了原創人拓自達的專利技術。 技術密集型公司都把專利作為保護自己、打擊對手的重要武器。國際知名企業英特爾、微軟、高通、蘋果、波音等都擁有強大的律師團隊時不時針對競爭者、挑戰者發起專利訴訟。我國的一些技術企業這幾年也學會了專利戰這一招。據傳,去年12月上旬通過發審委審核的一家深圳公司至今未拿到IPO核準批文,原因就是被一家公司起訴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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