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被告收到傳票不到場會是什么后果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回表達意志的答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所以,被告受到傳票后,原則上應當出庭。
其次,所謂“特殊情況”是指因生病無法行動、自然災害導致道路毀損等客觀原因造成的無法出庭的情況。
最后,如果離婚案件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會根據原告提交的關于解除婚姻關系的相關證據進行裁判,即缺席判決。
但是應當正確理解:不是被告不出庭,法院就會當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決。民事訴訟講證據優勢原則,故原告仍應承擔充分的舉證責任,在離婚訴訟中,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認可后才能作出對原告有力的判決,判決離婚。
希望對你有參考意義,有問題可以補充。
一般的民事案抄子當事人可以不出庭襲,但是,由于離婚案件涉及人身關系,為了慎重起見,法律規定除非當事人卻有特殊情況或不能表達意志的,否則必須出席法庭。 不到場,法院一般會缺席判決,但一般的法官可能會為慎重再次傳被告查明情況,有可能再次開庭審理。
法院缺席審理,被告將失去抗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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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等于放棄了抗辯的權利,估計是不利的。
起訴離婚,夫妻一方收到法院傳票,如果不應訴會怎么樣
可以缺席判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內經容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因此,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收到法院傳票不出庭會有什么后果?
對方要求離婚,我不想離,今天開庭我沒出庭,有什么后果1、缺席審判
對于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后,就視為收到。
(1)如果你是原告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即你申請撤訴,但是法院法院不準,并且給你發傳票要你出庭,你不出庭的,就可以缺席判決。
(2)如果你是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你被起訴到法院,收到了傳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即使你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決。
2、撤訴處理
這里所講的撤訴,是針對原告而言。如果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也就是說你因為某件事情向法院起訴,法院發傳票給你讓你出庭,但是你既沒有正當理由,又拒絕出庭,則法院就可以按撤訴處理。
3、拘傳到庭
拘傳是法院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強制把被告帶到法庭開庭的一種強制措施。
因此,拘傳的對象只能是被告,而且要在合法傳喚兩次之后,才可以依法拘傳。
并且是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況下,才可以依法拘傳。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
在程序上,拘傳必須出示拘傳證,拘傳證應該由院長批準。
望采納,謝謝~
第一百四十三來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自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經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進行缺版席判決權。
參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提出離婚訴訟,而又方收到法院傳票予以不理睬,會有什么后果?
一方提出離婚訴訟,而又方收到法院傳票予以不理睬,會有什么后果? 規定是離婚訴訟需要雙方當事人必須一起出庭。
如果被告經過兩次傳票傳喚拒不專到庭,法院可以依法拘傳屬當事人到庭。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1、婚后收入抄所得、婚后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等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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