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和“借款人”有什么區別?
貸款人與借款人在金融交易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貸款人是指向需要資金一方發放貸款的實體,通常包括商業銀行、央行等金融機構。而借款人則為向擁有資金一方借出款項的實體,常見為個人或企業。兩者的角色與權利各不相同。
對于借款人,其主要權利包括:有權要求貸款人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有權依照約定的資金用途使用貸款;在借款合同未明確規定借款期限或無法確定時,借款人有權隨時返還借款;借款人亦可在還款期限前申請展期。
貸款人的權利則更為廣泛,主要包括: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根據借款人情況決定是否提供貸款、貸款金額、期限及利率;貸款人有權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情況;按照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直接收取貸款本金和利息;在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若貸款面臨損失風險,貸款人有權采取措施避免損失。
總的來說,貸款人與借款人各自承擔著不同的職責和權利。貸款人通過提供資金,幫助借款人實現資金需求,同時通過一系列規定確保資金的安全與回收。而借款人則通過合理使用貸款,促進自身發展,同時遵守合同義務,維護與貸款人之間的良好合作關系。在金融交易中,貸款人與借款人的角色相輔相成,共同推動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貸款條例第五章 貸款人
貸款人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嚴格監管下開展業務,首先需持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確認其合法性(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在權利方面擁有自主性,包括但不限于:有權根據貸款條件和程序決定是否發放貸款,拒絕不符合規定的貸款要求;要求借款人提供貸款相關資料,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監督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根據合同規定收取本金和利息;在借款人違約時,有權要求提前還款或停止支付(第二十二條)。
作為貸款人,他們還需履行多項義務,如公布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公開貸款審查標準和發放條件,及時答復借款申請,以及對借款人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除非法定查詢(第二十三條)。
然而,貸款人也受到諸多限制。他們必須遵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不得向關系人發放優惠貸款,且對某些特定情況下的借款人(如違法經營、未獲得批準等)拒絕發放貸款(第二十四條)。此外,對于外幣貸款和某些費用收取,貸款人也有明確的規定,例如禁止墊資和收取額外費用,除非國家另有規定。
總的來說,貸款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擴展資料
《貸款條例》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 機構。 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 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 幣資金等規定。
根據貸款通則,借款人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借款人的權利有以下三點:1、有權要求貸款方按照合同規定,取得約定數額的貨幣;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3、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日期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話,可以展期。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確定期后的利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什么是貸款人
貸款人是指在貸款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由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貸款人可以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并享有以下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貸款人承擔以下義務:
(1)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2)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3)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并及時答復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4)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貸款人信息權
貸款人信息權是指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信息。它的主體是貸款人,通常為銀行,對象是借款人(有時還包括擔保人),標的是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信息的行為,其內容是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信息的權利。它是一種對人權、相對權、請求權,屬于債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重要權利。貸款人有權知悉借款人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貸款合同簽訂前有關借款人以往的資信情況、負債情況、經營能力及發展前景等信息;另一類是貸款發放后有關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資產負債情況、償還能力等方面的信息。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雖未明確使用貸款人信息權的概念,但是相關內容均對此有所體現。
貸款人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202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 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3、《借款合同條例》第10條規定:“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4、《貸款通則》第19條規定:“借款人的義務: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第22條規定:“貸款人的權利:……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相關推薦:
貸款人的權利(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哪些權利)
行政訴訟最高賠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多少錢)
離婚后債務怎么分(離婚后的債務由誰承擔)
違約賠償金與定金(違約金與定金能同時適用嗎)
欠條起訴費用(6000元欠條起訴費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