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退還與違約金支付的關系
支付定金但未完成交易無需支付違約金。
如果雙方同時規定了定金與違約金,違約一方只能選擇其中之一作為賠償標準。
當合同義務無法履行或履行不當時,違約方需承擔相應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及賠償損失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并存
定金與違約金相互排斥。
若合同雙方均明確加以設定,則在一方違約情況下,另一方可自由選取違約金或定金條款進行追究。
兩者無法交互使用,必須擇一適用。
理由在于,兩種方式皆具有懲罰性質,融合使用將使違約方承受過重負擔,極不公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有什么區別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合同法中的損害賠償金是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損害賠償金。由于定金具有懲罰性,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為依據,因此應獨立于損害賠償責任之外,因此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以合用。定金與損害賠償金的合并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定金收入高于實際損失的,沒有特別約定的,直接使用定金,定金應當折算成損害賠償金。第二,定金低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除取得定金外,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第三,當事人明確約定定金為違約損失的,定金與損害賠償金不得同時使用。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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