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的順序
根據律圖網查詢顯示:債務的清償順序:
1、優先債權的清償。優先債權是指那些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債權,在優先債權得到清償之前,普通債權不得清償。
2、普通債權的清償。普通債權是指在優先債權清償后剩余的債權,普通債權按照其數額的比例分別得到償還。
3、特殊情況下債務的清償。如果債務人死亡,遺產的分配應優先考慮清償債務,但需遵循法律規定,如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
4、債務人對同一人負有多筆同類債務時的清償順序。這種情況下,債務的清償順序為:首先,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其次,如果債務均到期,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然后,如果擔保數額相同,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接著,如果負擔相同,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最后,如果到期時間相同,按比例抵充。
5、多個債權人時債務的清償。如果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應當優先清償有擔保的債權。
6、多個債權人均無擔保時債務的清償。在這種情況下,按照執行法院采取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7、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的清償順序。如果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如果沒有指定,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如果數項債務均到期,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如果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如果負擔相同,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如果到期時間相同,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民法典什么是債務清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清償是指債務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其義務以消除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債務的產生可能源于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多種法律事實。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的產生可以是基于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權利人可以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第五百一十五條規定,當標的包含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時,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法律有規定、當事人有約定或者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如果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履行期限屆滿后未作選擇,在經過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將轉移至對方。
債權清償順序的規定
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先清償到期的債權;如果都到期的,先清償有擔保的債權;如果都沒有擔保的,則先清償債務負擔較重的債權;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來清償;到期時間相同的,則按比例來清償。
債權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稱為債權關系或者債的關系。
在債權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為債務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債務人承擔的義務為債務。債權就是在債的關系中,一方(債權人)請求另一方(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的法律特征
(一)債權是相對權,是在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二)債權的性質是請求權,債權的實現有賴于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即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
(三)債權具有期限性原則上不能永久存在;
(四)債權具有相容性,對同一標的物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其相互之間并不排斥;
(五)債權具有平等性,數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先后發生數個普通債權時,其效力一律平等;
(六)債權的客體具有多樣性;
(七)債權具有任意性。
拓展資料:
債務償還順序的規定: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于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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