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和接受邀請有什么區別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1、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而要約生效后應受到法律的約束;
2、要約邀請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實行為,可以隨意撤銷;但要約一經發出,要約人在一定時期內就要受到對應的約束,不得隨意撤回和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什么是《合同法》中的“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縱橫法律網 尹成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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