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法律意義上講,討債需要具備幾個基本條件:第一,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憑證。第二,要有債務人的明確的資料。第三,要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此外,追討債務有一個訴訟時效問題,一般是三年,過了三年就喪失勝訴權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法律分析:1、自己上門討債這種討債方式的優點在于:直接——不必再確認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如果委托第三方討債或起訴至法院,還需要對債權債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如果債務人比較講誠信的話,自己上門討債用時比較短,成本很低。缺點是債權人未必具備討債的技巧,一旦在討債過程中把話說僵,搞僵關系,說會沒有退路,討債可能會變得曠日持久。如果債務人不講信用,也拿他沒辦法。2、召集親朋好友一起討債。這種討債方式利用人多勢眾,給債務人造成心理壓力,促其還錢。這種方式容易出現極端情況,比如說可能演變為“非法損壞他人財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3、委托非專業的中間人——第三方討債。這種討債方式的優點是:在債務人講信用的情況下,討債用時比較短,成本比較低。但委托非專業的中間人討債有個前提條件:這個中間人一定要得到債權人、債務人的認可。4、委托“討債公司”。目前市面上已經出現了“討債公司”。但“討債公司”目前在我國是沒有合法地位的。況且,委托“討債公司”討債的成本比較高。使用討債公司進行追債一般適用與情況比較負責的情況下,如對方進行財產轉移,進行惡意的逃避消失,而這時候集討債公司與找人公司的調查公司則顯得作用非常大。5、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法院提起訴訟借助的是強制力。但向法院提起訴訟有一套程序,短則兩三個月。如果債務人逃逸,從立案到宣判再到執行,要公告三次。如果要評估、拍賣債務人的資產,則還要公告,時間可能會延長至一年以上,其間債權人要投入比較多的時間和精力。訴訟、執行是有一定成本的,如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執行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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