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的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當您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時,首先應當直接向負有賠償責任的公安機關提出,亦可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需在收到申請后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若超過兩個月未獲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持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在期限屆滿后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若您的請求涉及刑事賠償,公安機關將依據相應程序受理。一旦確認符合刑事賠償條件,公安機關需在收到申請后兩個月內進行賠償。公安機關在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同樣需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如對復議決定不滿,賠償請求人可在收到復議決定后三十日內,或自復議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國家賠償請求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羈押期間不計入時效內。此規定旨在確保賠償請求人在合理時間內提出,同時保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能夠及時處理賠償請求,維護法律秩序。
立案后追訴時效期限怎么算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后,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不受時間限制的,除非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否則會一直追究刑事責任。
追訴時效有多少種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就是說,刑法對該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規定的刑罰,最高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期滿后不再追究。這里規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應當對罪犯判決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質和情節,與其所犯罪行相對應的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處刑檔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法律對某一種犯罪規定的最高刑,而是某種犯罪中與犯罪行為基本相適應的某一檔刑罰的最高刑。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里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訴時效特別規定了例外情況,主要是考慮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惡深重、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影響巨大,對犯罪分子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憤,所以規定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但其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司法機關立案的條件
刑訴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據此,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這兩個條件是實質條件,并且公訴和自訴都應該遵守:
(一)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確已發生,而且危害社會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并需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根據刑事法律規定,對實施犯罪的行為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并需要啟動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等(15條不需要追究情形)。
只有同時具備“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條件,才能立案。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立案后追訴時效期限怎么算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訴訟有效期不同案件的訴訟時效
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依據《刑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主要根據法定最高刑的年限來確定。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其追訴時效為五年;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時效為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則為十五年。若超過二十年,除非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否則不再追訴。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某些特殊民事案件,如身體傷害賠償、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等,訴訟時效縮短為一年。
對于民事案件,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但特定情況下為一年。這些案件包括身體傷害賠償、商品質量糾紛、延付租金和寄存物丟失或損毀等。時效計算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損之日起開始。而對于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訴訟,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即使行政機關未制作或送達法律文書,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院應受理。此外,如果行政機關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起計算,最長不超過兩年。對于復議決定的起訴期限,同樣適用此規定。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特定時間內對涉及不動產或一般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但時間超過法定期限,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不予立案復議期限
不予立案復議期限不予立案復議期限有七天,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案審科)以書面形式提出復議申請。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形有6種: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內容如下: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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