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離婚多久可以判離
離婚時間因審理程序不同而變化,普通程序需六個月,簡易程序則為三個月。法院審理離婚必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則準予離婚。法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民法典》。具體條款如下: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延長時,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六個月;若還需延長,需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采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民法典》規定,一方要求離婚,可通過組織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時,應進行調解,若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則應準予離婚。若存在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長期分居、宣告失蹤一方再次提起離婚等情形,調解無效時,法院應準予離婚。若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準予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再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也應準予離婚。
女性被家暴起訴離婚需要多久時間?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并尋求離婚的法律程序,其耗時取決于案件的具體復雜性。在普通程序下,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離婚案件的目標是在六個月內完成。若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可以經過法院院長批準,最多再延長六個月。若還需進一步延長,需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最長期限可達三個月。對于上訴案件,特別是針對民事判決的上訴,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六個月。
起訴離婚的整體程序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
1.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證據。
2. 法院審查原告提交的文件,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立案。
第二階段:答辯
1. 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其提交書面答辯。
2. 被告收到起訴書副本后十五日內需提交書面答辯。若被告因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時間內答辯,可申請延期,由法院院長決定是否準許。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
1. 準備起訴狀和訴訟證據。
2.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3. 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4. 法院受理后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5. 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6. 開庭:雙方可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7. 法院根據原告請求和雙方提供的證據,對離婚與否、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案件中涉及到的財產、債務和子女撫養權的處理,需要一定時間來認定,具體時長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家暴還有離婚冷靜期嗎
具體情形:
1、家暴協議離婚的需要冷靜期。
2、家暴離婚的,如果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則有冷靜期,但如果一方選擇訴訟離婚,則無需冷靜期。
3、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且具有家暴情節的,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后,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冷靜期是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協議離婚的條件:
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協議離婚的流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離婚協議書;
⑤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離婚法律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
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婚姻規定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民法典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橐龅怯浌芾頇C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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