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臨時農民工簽什么合同
聘用臨時農民工,有兩種合同可以簽:
一種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此類合同針對的是每天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內的員工;
一種是臨時用工合同,此類合同針對的是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員工,但是此類合同性質等同于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雇傭臨時工需要簽合同嗎
雇傭臨時工需要簽合同嗎一、雇傭臨時工需要簽合同嗎
1、雇傭臨時工需要簽合同。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臨時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防控有哪些
對于企業(yè)招用的臨時性、季節(jié)性用工,企業(yè)有四種方式可以選擇:
1、選擇標準的勞動用工,采用這種方式用工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的用工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2、選擇非全日用工,采用此類方式,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需要繳納工傷保險)。但需要確保員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不超過24小時;
3、選擇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采用這種方式,用人單位只需要選擇合作的勞務派遣單位,將所需員工的條件要求告知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招聘員工,然后派遣至本單位;
4、選擇勞務用工,采用這種方式,不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guī),而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由單位與勞務工簽訂勞務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在管理方面,勞務用工方式常有不便,因為勞務關系的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隸屬與被隸屬的關系。
臨時用工協(xié)議最長多久簽一次
法律分析:臨時工合同最長可以簽6個月,到期后用人單位根據(jù)表現(xiàn)情況來確定是否續(xù)簽正式合同。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
臨時工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臨時用工合同與勞動合同在簽訂目的、權益保障與終止條件等方面存在明顯區(qū)別。臨時用工合同多用于項目性工作,或短期內的勞動需求,而勞動合同則適用于長期穩(wěn)定的雇傭關系。在接觸條件上,臨時用工合同的解除需獲得單位批準,這反映在事業(yè)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中,即便采用聘用制,仍需在國家編制限額內聘用人員,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辭職需經批準后方能離開。
在權益保障方面,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更多法律規(guī)定的權益,如最低工資保障、帶薪休假、社會保險等,而臨時用工合同的員工可能在這些權益方面享有較少保障。在終止條件上,勞動合同通常基于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法定情形下終止,而臨時用工合同則可能在項目完成、合同期滿或單位批準后終止。
因此,臨時用工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qū)別在于:臨時用工合同多用于短期或項目性工作,解除需單位批準;而勞動合同適用于長期穩(wěn)定的雇傭關系,員工享有更多法律權益。在實際操作中,應依據(jù)合同類型及法律規(guī)定,妥善處理雇傭關系,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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