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
法律分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是由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為了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六條 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建設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第四條 工業建設項目應當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第五條 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第二章 環境影響評價第六條 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第七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并公布。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
(四)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五)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但是,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第十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建設單位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5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國務院審批的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共同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內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旨在強化環境保護管理,確保新項目嚴格控制污染,整治現有污染,以保護和改善環境。該辦法適用于國內各行業的建設項目,包括引進項目,需遵循相關審批制度和防治污染設施的“三同時”原則。環保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進行統一監管,涉及設計、審批、施工檢查和環保設施驗收等環節。各相關部門需將環保管理納入工作計劃,對未按規定執行的項目會采取相應處罰措施。項目建議書需簡述可能的環境影響,而環境影響報告書需在項目早期完成。不同類型和規模的項目,其報告書或報告表審批權限不同。評價單位需持有資格證書,負責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開展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論負責。建設項目的環保篇章需包含防治措施、處理工藝和生態影響等內容,如有變更,需及時修正并重新報批。建設過程中需保護周邊環境,項目竣工后需進行環保設施驗收。未經審批擅自施工或環保設施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項目將受到處罰。各地方可根據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和執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內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內容
一、總則
本辦法旨在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項目應按照相關法規、規劃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措施。
三、主要內容
1. 前期評估: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預測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并提出環境保護措施。
2.設計與施工要求:建設項目設計時,應充分考慮環境保護要求,確保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
3.監督與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應配合主管部門的工作,如實報告環境保護措施的執行情況。
4.驗收與后續監測:建設項目完工后,應進行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繼續進行環境保護后續監測,確保項目長期穩定運行,不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四、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若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警告、罰款、停產整治等措施。
五、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是一項長期性的重要工作,各單位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共同保護我們的生態環境。
以上內容是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簡要解釋,該辦法涵蓋了從項目前期評估、設計與施工、監督與管理、驗收與后續監測到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依據。
相關推薦:
民間借貸該怎么舉證(民間借貸可以通過哪些證據進行舉證)
怎樣避免締約過失(締約過失是什么意思)
煙草跨省立案(私運煙草立案標準)
立案提出異議(對公安機關立案有異議怎么辦)
九千能立案嗎(詐騙九千多能立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