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誰舉證責任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有著特殊規定。不同于民事訴訟中主張方需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訴訟中,當普通公民作為原告,與作為行政機關的被告對峙時,舉證責任的分配需遵循公平正義的原則。以下是行政訴訟中各方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作為原告,您需證明以下幾點:
1. 您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
2.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
3. 您的起訴符合法定的起訴期限規定。需提供符合起訴期限規定的證明材料。
4.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案件中,您需證明曾向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還需證明因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遭受損失的事實。
在某些情況下,原告與被告對同一事實均需承擔舉證責任。被告需承擔說服責任,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例如,在一個案例中,某公民對建設局為另一公民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出質疑,請求撤銷。公民需提交證明建設行為影響其通行的規劃性材料,而建設局則需提供相關規劃數據,證明其頒證行為未侵犯公民的通行權。同時,被告還需承擔證明被訴行為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賠償相關事實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規定旨在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確保雙方在法律面前平等。以上內容由拓夫律師整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相關推薦:
擔保合同有哪些特征(擔保合同有哪些特征)
行政復議多久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期滿多久進行強制執行)
行政裁量權原則有哪些(行政裁量權原則有哪些)
抽象行政行為可不可訴(為什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
行政訴訟被駁回怎么辦(行政訴訟書被駁回怎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