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是鑒定傷殘等級的國家標準。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級: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與此同時,該標準又根據工傷及職業病可累及每個系統和器官,評殘標準應覆蓋各主要臨床學科的情況,將人體器官系統相近或有聯系的臨床科學編組,劃分為五個部分,即:
一: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燒傷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婦科)部分;
五:職業病內科部分。
“標準”對殘情的分級,是以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對醫療依賴和護理依賴的程度,并適當考慮一些特殊殘情造成的心理障礙或生活質量的損失進行確定的。
器官缺損是工傷的直接后果,是評殘標準分級的重要依據,諸如肢體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顱骨缺損,即使無功能障礙,亦屬致殘。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損。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有關,是評殘標準分級不可缺少的依據。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期滿后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至于每種殘情怎樣才算醫療終結,則需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醫療依賴是指傷、病致殘后,于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脫離藥物或其他醫療手段治療者。這是評殘標準分級不能忽視的問題。如外傷后癲癇不能脫離抗癇劑,外傷后糖尿病不能脫離胰島素治療等。
護理依賴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這是評殘標準分級必須有的內容。該“標準”的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
(2)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
(3)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4)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5)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心理障礙是指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這是評殘標準發級不能遺漏的問題。如面部損傷疤痕毀容、外傷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評定殘情時,應適應考慮這些后果。
傷殘等級為確定傷殘待遇和安置工傷職工的主要依據。
主要區別是,對于不同的殘疾類型,殘疾證的定級的標準不一樣。
具體標準分為以下六大類,分別詳述之:
一、視力殘疾標準
1、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2,而低于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5,而低于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 1,而低于0.3。
解釋: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不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應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境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二、聽力殘疾標準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具體標準如下:
級別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言語識別率(%)
一級 >90(好耳) <15
二級 71—90(好耳) 15—30
三級 61—70(好耳) 31—60
四級 51—60(好耳) 61—70
解釋: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語殘疾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
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具體標準如下:
級別 語音清晰度(%) 言語表達能力
一級 <10%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二級 10—30%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 31—50%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 51—71%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解釋: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不愈者。
四、智力殘疾標準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癡呆。
2、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劃智力殘疾的等級。
具體標準如下:
智力水平分級 IQ (智商)范圍適應行為水平
極度度 一級 <20 極度缺陷
重度二級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三級 35—49 中度缺陷
輕度四級 50—69 輕度缺陷
解釋:
1、參照Wechsler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不同的智力測驗,有不同的IQ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五、肢體殘疾標準
1、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疾、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后遺癥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癥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生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
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宣傳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腳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側凸大于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于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具體標準如下:
一級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0—4
二級
(中度) 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4.5—6
三級
(輕度) 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6.5—7.5
解釋: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動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于5cm。
4、小于70度駝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側凸。
六、精神殘疾標準
1、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癥;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精神殘疾的分級
對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于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于兩項評為1分。
具體標準如下:
社會功能評定項目 正常或有輕度異常 確有功能缺陷 嚴重功能缺陷
個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職能表現 0分 1分 2分
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 0 分 1 分 2分
職業勞動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動能力 0分 1分 2分
擴展資料:
請注意,以下不是名詞解釋。
1、殘疾評定醫院或機構的主要單位:
具體評定醫院或機構由市殘聯會同衛生計生部門根據本地區醫療機構資質能力和醫療資源分布狀況商定,確定后上報省殘聯、省衛生計生委共同行文認定,并報中國殘聯、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2、殘疾評定醫生或專業人員需具備以下資質:
殘疾評定人員必須具有《殘疾人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實施手冊》中所規定的資質,具體評定人員由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提出,通過市級以上培訓合格,獲得評殘上崗證后由同級衛生計生委、殘聯共同確定聘用,聘期為3年,可連續聘用,并報上級衛生計生委、殘聯備案。
3、殘疾評定結論如有異議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對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縣級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由所在地縣級殘聯組織縣級殘疾評定委員會進行評定。
若仍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經市殘聯同意后到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進行殘疾評定。
若還有異議,可向省殘聯提出申請,由省級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定,該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殘疾人證
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②意識消失;
③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④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②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③不能工作;
④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②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③明顯職業受限;
④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②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③職業種類受限;
④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②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③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④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②各種活動降低;
③不能勝任原工作;
④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②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③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④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②遠距離活動受限;
③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④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②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③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②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③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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