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包括哪6大類
行政審批沒有六大類,只有五種。政府行政審批通常包括審批、核準、批準、同意、注冊、認可、登記、檢驗、年檢等幾十種。但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通常包括審批、核準、批準、同意、注冊、認可、登記、檢驗、年檢等幾十種。但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1.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準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于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于普遍許可。如游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該類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征: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2.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于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如出租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征:
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后,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
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3.認可
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認可有四個特征:
一是主要適用于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并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
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并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
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系,但不能繼承、轉讓;
四是沒有數量限制。
4.核準
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準、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準,食用油的檢驗。核準有三個顯著特征:
一是依據主要是專業性、技術性的;
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
三是沒有數量限制。
5.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婚姻登記、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征:
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
二是沒有數量限制;
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程序四個步驟
行政許可程序四個步驟一、正面回答
行政許可程序四個步驟有:
1、申請一般是書面提出。為了方便申請人,可以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2、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3、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許可規定,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答復申請人的疑問。
4、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二、分析詳情
1.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期限。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5.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三、行政許可申請方式?
申請人除以傳統方式向行政機關遞交申請書以外,還可以利用現代的通訊手段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具備接收條件的行政機關,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通過上述方式提出申請,主要適用于只需要申請人提交有關書面材料,不用提交實物、樣品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作出這一規定,目的在于鼓勵行政機關和申請人利用現代科技,提高行政效能,同時也體現了行政許可的便民原則。以上述方式提交的申請具有與普通申請書相同的效力。鑒于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在一些地方還是新鮮事物,在具體操作程序上還有待完善,因此行政許可法只作了倡導性的規定。
行政許可的程序有哪些
一、行政許可的程序包括什么
行政許可程序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做出準予、拒絕、中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等行政許可等決定的步驟,方式及時限的總稱。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申請程序
申請程序程序必須符合以下要件:(1)申請行為必須向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2)申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3)申請人必須提交所需的有關材料。
2、受理程序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后,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分別做出一下幾種處理
(1)予以受理對于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要求當場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當場更正錯誤。
(3)限期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確定的時間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許可;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受理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3、審查程序
形式性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行政機關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當場做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實質性審查內容:(1)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2)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3)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4)授予申請人許可證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和利害關系人利益;(5)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實質審查方式:(1)核查,它是指根據法律條件和程序對有關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是否符合實際情形;(2)上級機關書面復查;(3)聽證核查
4、聽證程序
聽證的具體程序步驟分為:(1)申請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并在被告知有權要求聽證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2)組織聽證行政機關當收到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聽證申請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組織聽證;(3)通知有關事項;(5)決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并在法定的許可決定期限內做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5、決定程序
行政許可通常有三種決定程序:①當場決定程序;②上級機關決定程序;③限期作出決定程序
綜上所述我們在申請行政許可的時候,需要根據行政許可的程序去申請建議了解清楚具體流程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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