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寫違約條款應該如何解決
合同未寫違約條款應該解決方法如下:
1、只要雙方訂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就受法律保護,如果沒有約定違約條款,一樣有違約責任。
2、合同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
違約金約定注意事項:
1、依據合同總額或其它一定數額為基準,確定一定的比例作為違約金;
2、如果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要求法院適當降低違約金支付比例;
3、違約金過分低于造成的損失;
4、法院判決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律原則;
5、違約時定金的雙倍返還或不予返還;
6、相對違約金而言,由于定金在簽約時一般都已經實際支付,因此,以定金罰則來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數額明確、簡便易行,相對于違約金具有相對的優勢和便利;
7、在違約金和定金兩種違約責任并存時,可以依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之一來行使權利。
綜上所述,合同的違約金具體金額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當中并沒有做出具體的違約金的規定,但是明確了如何來計算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條款存在缺陷時的履行辦法
合同條款存在缺陷時,以協議補缺和規則補缺兩種方式來解決合同條款的缺陷。 協議補缺即當事人根據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對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條款通過協商達成補充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合同內容瑕疵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由當事人協議補充。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對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內容,首先應當考慮當事人共同的真意,由當事人協議補充。
2、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在當事人對合同其他內容達不成協議時就要由法官推定當事人的意圖進行補充,并且應按照一定的規則來確定合同的其他內容,即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3、如果仍然不能確定的應該按照進行合同法補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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