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fā)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
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以下合同,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guī)定外,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yè)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與大陸法系各國的規(guī)定有較大差異,即較寬松,這顯系參考了《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相關規(guī)定。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fā)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陸法系各國,后履行方財產顯形減少應發(fā)生于何時,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訂立后財產顯形減少,如德國、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訂立時財產已減少,如奧地利民法第六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筆者認為,第一種立法例較為妥當。因為若訂立時后履行方財產已減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受不利,沒有必要保護,非因過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誤解或受欺詐為由主張救濟。我國民法典沒有規(guī)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應發(fā)生于何時,筆者認為,在解釋時采用第一立法例較為妥當。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辯權適用于以上條件,在出現(xiàn)以上條件時,先履行方一定要注意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利益不受到侵害,不讓自己蒙受更大的損失!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guī)、政府官網及互聯(lián)網相關知識整合。如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情形有以下幾種:,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提供確切證據,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不安抗辯權按民法典規(guī)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3.后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影響。,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合同產生糾紛的,合同當事人對中止合同產生爭議的,如果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是可以起訴的,違約一方應當返還所得的財產,如果無法返還,可以采取折價的方式返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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