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原因
解除勞動合同時,協議書上的原因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常見的幾種原因有以下幾種:(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因此被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寫明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重要性以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為標準,可以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勞動者過錯性解除和無過錯解除。因勞動者過錯解除,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需寫明,尤其是對于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要寫明解除的真實理由。因為解除理由的不同,關系到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尤其是對于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還應當做好勞動者存在過錯的相關證據的收集及保存。
對于勞動者來說,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借故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要領取失業救濟金,也需要合理的解除理由,在尋找新工作時,上一份工作的解除原因未寫明也可能對下一份工作產生影響,所以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至關重要。所以,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這一欄沒有什么參考性的,有些人勞動合同的終止完全就是因為被公司給辭退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不能看見別人是怎么填寫了自己也就這樣填寫,而且,結合實際操作概括的這幾種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也并不一定和您的實際情況是相符的。
法律依據: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什么原因可導致合同的解除
法律分析: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在一方無正當理由完全不履行的情況下,表明了該當事人具有了完全不愿受合同約束的故意,合同對于該當事人已形同虛設。在此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應有權在要求其繼續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間作出選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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