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公證后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就算你不做公證的話,也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公證前通常對協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有違反法律規定地方就會予以指出糾正。實際上,一份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論是否做公證,都是生效的,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依照履行,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2.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3.申請公證的文書;,4.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5.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合同公證需要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證的效力又稱為證書的效力如下:
公證書,是指國家公證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進行審查后,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而出具的證明文書。如《收養公證書》、《親屬關系公證書》、《學歷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等等。
公證書的效力,就是指公證證明的適用范圍和對人的法律約束力,也就是指公證書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我國的公證書具有以下的效力:
一、證據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除外。”因為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經過公證證明之后,它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已被公證機關所確認,這不僅可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而且在發生糾紛之后,公證文書成為特定的書證,證明力較強,審判人員在認為沒有疑義時,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這是其他書證所不具備的。
公證的證據效力是一種廣泛的效力,它不僅限于民事訴訟中,更主要的表現在日常民事、經濟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動中。
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項規定:“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公證機關這種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與人民法院為追索財物而作出的裁判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有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而債權人不履行義務時,為了更及時地解決糾紛,債權人可以申請公證機關作強制執行的證明。債權人有權根據公證機關的證明,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不僅可以迅速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可以避免因打官司帶來的時間上的浪費和減少人力、財力方面的損失。
三、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公證證明是該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不辦公證該行為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例如,1983年11月15日廣東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房產權轉移、房產預售(預購)、房產抵押和房屋租賃合同的訂立,應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據此規定,深圳市的房產權轉移如果不經該市公證處公證,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又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城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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