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變更需要重新簽合同嗎
法律主觀:
如果小區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和物業公司自行協商制定收費標準;前期 物業服務合同 期滿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則必須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重新約定。 合同履行期 間,物業服務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務項目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動,如要調整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就物業服務成本變動情況進行公示,并經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雙過半業主)同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前期物業協議沒公示怎么辦
如果前期物業協議沒有公示,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驟:
1. 聯系物業公司:首先,您可以與物業公司聯系并詢問他們是否有公開前期物業協議的計劃。如果有,您可以要求他們提供相關文件以供查閱。
2. 向業委會或業主大會提出意見:如果您是業主,可以向業委會或業主大會提出您的意見,讓他們了解公示前期物業協議的必要性。
3. 尋求法律幫助:如果以上兩種方法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的結果,您可以考慮尋求法律幫助。您可以咨詢律師,了解您的權利和法律選項。
總之,前期物業協議的公示是維護業主權益的重要步驟。如果您認為物業公司沒有履行這一步驟,您可以通過以上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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