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2001年左右,某人國企廠長收受了干股,并為自己和請托人謀取了合法利益。但當時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收受干股是否構成受賄罪。2007年“兩高”發布的受賄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提及了這種情況。請問在沒有司法解釋說明是犯罪的情況下做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是有一個起訴年限的說法,就是超過多少年這個就沒有起訴效力嗎?一般自發布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
司法解釋是對現行的法律具體運用過程的細化和解釋,在此過程中并沒有創造新的法律規范,原法律規范在其生效之前就產生了法律效力。同時, 司法解釋對某一法律事實的解釋,是對某類法律事實性質的認定,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已生效的法律,是為方便司法機關更好地適用法律,并不對法律的效力產生影響。
因此,司法解釋對被解釋的法律生效以后,本解釋施行以前的行為和事件有溯及力。反之,被解釋的法律規定不能溯及的行為和事件,該司法解釋亦不能溯及。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適用司法解釋辦理案件,現對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自發布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
二、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三、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四、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 司法解釋不是法律,是對法律作出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效力及于該法律實施時。
司法解釋有個實施的起始時間,收干股屬受賄的司法解釋明顯不適用2001年的情形
法律中的有一個原則是:不對當時法律規定無罪而現在新法規定有罪的人進行追訴。
抵銷的效力
抵銷的效力主要表現在:
1、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全部或者部分消滅
當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額相同時,其互負債務消滅。當雙方所負債務額不等時,債務數額小的一方的債務消滅,債務數額大的一方的債務部分消滅,債務人對未消滅的債務部分仍負清償義務。在合意抵銷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抵銷的效力作出約定。
2、抵銷具有溯及效力
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抵銷的溯及力。通常認為,抵銷具有溯及力,抵銷的溯及力表現為:其一,自得為抵銷時就消滅的債務,不再發生利息債務;其二,自得為抵銷時起,不再發生遲延責任;其三,得抵銷的情形發生后,就一方當事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責任,因抵銷的溯及力而歸于消滅。
抵銷為處分債權的行為,故抵銷人應有行為能力,并需要對債權有處分權。抵銷應由抵消權人以意思表示向被動債權人為之,該抵消的通知到達被動債權人處分處發生效力(《合同法》第99條第2款中段)。該被動債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自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處時發生效力。
抵銷使雙方債權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從自動債權方面看,不能超過自己的債權額獲得滿足;從被動債權方面看,也僅于對方的債權額時,前者僅消滅一部分債權額,殘存的債權仍然存續;后者則全部消滅。
抵銷為民事行為,而民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因當事人在雙方債權具備抵銷要件時往往認為可隨時抵消,于是常常怠于為抵銷的意思表示。所以,僅抵銷的意思表示向將來發生效力,就容易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如果令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發生效力,即相互間的債權溯及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結果就比較公平。所以,應當確立這樣的規則,抵銷使雙方債權溯及得為抵銷時消滅。所謂得為抵銷時,是指抵銷權發生之時。如果雙方債權的抵消權發生之時不同,則應以抵銷人的抵銷權發生時為標準。被抵銷人嗣后縱為抵銷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銷權發生時產生抵消效力。因為其抵銷權已依對方的抵銷意思表示歸于消滅。至于溯及力的內容,包括雙方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權利,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雙方債券的利息債權,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給付延遲、受領延遲、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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