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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貸款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如何認定?(委托貸款的債權人是誰 是怎么認定的)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08 19:18:24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律師

法律主觀:

(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借款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屬于公司借款還是個人借款,應根據借據內容、借款用途和實際由誰支付借款來確定。借款用于單位的,由單位償還;借款用于個人的,由個人償還。,(二)借款合同未約定借款用途,實際借款用途與借款人申請時擬定用途不一致,并不影響借款合同效力。,(三)借款法律關系中事實合同的認定。是否簽訂書面合同并非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合同法律關系的絕對標準,從當事人已經作出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形成合同關系意愿的,也應當認定合同成立。,(四)借款合同中關于借款人企業改制等重大事項應事先告知并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則出借人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約定,不屬于出借人免責限責條款。,(五)委托貸款糾紛中,受托銀行可以借款合同糾紛起訴。因委托貸款中的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六)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另行達成協議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只要轉入的債權數額仍在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即使未對該最高額抵押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該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轉入的債權,但不得對第三人產生不利影響。,(一)合同當事人不能以合同名稱與內容不符為由主張合同存在欺詐。合同中的貸款對象、金額、期限、包括利率及擔保責任約定需約定明確。無論合同名稱為信托貸款還是委托貸款,都沒有改變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也不存在對擔保人的欺詐問題。,(二)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則合同依法為無效合同,在此情況下不應適用合同法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繼續以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而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則該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其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責任。但是,在相對方有過錯的場合,不論該種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無表見代理適用之余地。,(三)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條款是關于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的規定,不應以此作為評價合同效力的依據。,(一)貸款銀行和借款人隱瞞事實真相,“借新還舊”騙取擔保人在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進行擔保,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二)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債權人已在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對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債權繼續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三)“借新還舊”并未加大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且擔保人應當知道借款的實際用途的,其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正確適用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遵守借款人、貸款人及其他相關方在開展金融借款業務時的法律法規,能夠合理規避相應風險,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委托貸款的風險由銀行承擔

委托貸款風險概述

你知道委托貸款風險概述主要是怎樣的嗎?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委托貸款風險概述_委托貸款風險知識介紹,希望對你有用!

__ 目錄__

委托貸款風險概述

委托貸款的定義

委托貸款的風險分類

委托貸款風險防范

委托貸款風險概述

雖然上市公司將大規模資金用于理財和放貸是近兩年出現的新現象,但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資本市場研究所近日發布的《滬市上市公司20__年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情況分析》,20__年滬市上市公司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的現象越發明顯,而且相關方面的高風險性已初現端倪。

據統計,20__年度委托理財的年初余額為239.04億元,借方發生額為1180.60億元,貸方發生額為1248.43億元,年末余額為171.19億元。相比2010年度委托理財的余額出現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但期間發生額相比2010年度(借方發生額790.17億元,貸方發生額559.16億元)都出現了大幅度的上升。

而在委托貸款方面,20__年委托貸款的年初余額為643.83億元,借方發生額為860.14億元,貸方發生額為416.43億元,年末余額為1087.54億元。

報告 指出,盡管近兩年尚未出現上市公司因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而導致的巨額損失事件,但該方面的高風險性已初現端倪。在發放委托貸款的公司中,截至20__年末共計6家上市公司出現了逾期款項;此外,上市公司貸出款項被迫頻繁展期甚至涉訟同樣揭示出委托貸款的高風險性。據統計,報告期末展期、逾期和涉訟的委托貸款余額分別為81.92億元、22.08億元和0.57億元。

上交所分析認為,部分上市公司熱衷于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可能存在以下主要原因:

首先,在收緊貨幣政策、樓市調控背景下,中小制造類企業、房地產、礦業等行業資金需求量大,給款提供了迅速生長的沃土,其超高回報迅速吸引各路資金進入。

而部分公司在主業低迷的情況下更具進行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的動機,利息收入正成為部分主業低迷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例如某公司20__年的凈利潤為1.88億元,但20__年期間發生的委托貸款多達20筆,余額達3.67億元,貸款利率普遍在20%左右,可見款利息收入對其業績影響之巨。

其次,部分新上市公司超募現象導致產生大量的資金閑置,自有資金充沛,部分公司在上市超額募集不久后即宣布利用自有閑置資金進行委托理財。

同時,上市公司可以將暫時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將其轉化為自有資金后再將其用于委托理財或委托貸款。此外,不排除在市場的誘惑下部分上市公司滋生通過改變募集資金用途、補充流動資金等方式用于高利放貸的動機。

最后,部分公司存在借助上市公司有利的融資平臺,利用公司債或短期融資券等方式獲取廉價資金并“倒賣”賺取利差的可能性。

例如某公司于20__年5月發行了95億元公司債券,以1:1的比例分別用于償還商業銀行貸款與補充公司的流動資金,但6月份即決定以40億元的自有資金投資期限為1-2年的理財產品。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涉足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原本無可厚非,但在高利益驅動下,很容易演變成了一種變相發放的行為。相關的宏觀管理部門采取有效 措施 ,合理配置社會資金,緩解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矛盾,平抑市場的資金成本;

上市公司也應強化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方面的風險控制和決策程序,不能片面追求高息收入而置風險于不顧。同時,有必要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計劃制定方面加強監管。此外,根據目前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的信息披露情況,有必要細化該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提高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披露的信息含量,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委托貸款的定義

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轉入委托銀行一般委存賬戶,委托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二十條【委托權限】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委托貸款的風險分類

根據《貸款通則》及《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委托貸款業務中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貸款風險、銀行不承擔貸款風險,因此,委托貸款被認為是銀行的低風險業務,但對銀行而言,委托貸款并非完全無風險。實際上,受托銀行在辦理業務中,客觀存在許多不可忽視的風險。

1、政策風險。在業務準入上,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是否報經銀監會批準或備案,取得了經營委托貸款的主體資格?如有的銀行分支機構在開辦業務時,未按規定向當地銀監部門報備;在 政策法規 方面,是否對委托貸款的對象、用途、項目進行合規審查,是否嚴格執行有關委托貸款的期限、利率等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受托銀行認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雙方協商一致,可隨意確定利率水平,往往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2、操作風險。指商業銀行在委托貸款的盡職調查、審查審批、法律文本的簽訂、貸款資金使用、貸款本息的收付償還、手續費的收取等具體事項操作中,不按規定和規程辦理造成的風險。若銀行作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協議的義務,或在貸前調查、貸款發放、資金用途監控、逾期貸款催收等方面未規范操作,一旦貸款損失,委托人可能以銀行未能盡職為由要求銀行承擔相應責任,引起。

3、銀行聲譽風險。當委托貸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及時償付給委托人,會影響受托銀行的聲譽,因此,銀行承擔了委托貸款的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

4、合規風險。資金來源方面,一些銀行違規接受社保資金、企業年金、財政預算外資金、工會經費、 保險 資金、基金會基金、住房公共維修費等單位委托人辦理的委托貸款,導致資金來源不合規;資金使用方面,一些借款人利用委托貸款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業或不達標的企業、項目投入資金。還有一些銀行對貸款資金用途監控不嚴,如借款人向受托銀行申請流動資金,但卻用于投資房地產或購置設備,導致資金用途不合規。一旦出現問題,商業銀行難辭其咎。

5、法律風險。銀行作為受托方,與委托方簽署的 委托合同 須是法人與委托方簽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簽約主體條件卻行一級法人之實,存在法律風險。有的銀行對外推介委托貸款時,未準確界定委托貸款產品與信托業務、儲蓄存款業務的性質,一旦出現法律將面臨訴訟威脅,并可能受到監管部門處罰。此外,一些經辦人員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做出一些不負責任的承諾或越權行使職能,這也容易造成法律風險,使銀行卷入。

委托貸款風險防范

1、增強風險管理意識,這是銀行防范委托貸款風險的基礎和前提。以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代表的銀行高層管理人員應首先提高對委托貸款風險的認識程度,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開展培訓,將風險管理落實到基層員工的職責、行為中。

2、加強操作風險管理在貸前調查環節,應按有關規定調查、核實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貸款用途的合法性,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借款人的民事主體資格,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及其他內容。在審查審批環節,應按照規定流程盡職審查、審批,按各行內部授權報有權審批人審批,不得逆程序操作,超權限審批。

3、在貸款下柜環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借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委托貸款基金戶,并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在 借款合同 、擔保合同生效及委托人的委托存款已進入基金戶后方可辦理貸款下柜手續。委托人應將委托資金先存于受托銀行的專門賬戶,在任何情況下,受托銀行都不能先于委托資金的到位而對借款人提前放貸。

4、在貸款資金監控環節,經辦機構應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信貸資金,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在委托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借款的用途,專款專用,受托銀行不能擅自改變。并按貸款管理的要求進行貸后檢查,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委托人。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即使委托貸款和自營貸款發生利益沖突時,受托銀行也不能利用有利位置,私自截留委托人的資金或借款人對委托人的還款。

5、在逾期貸款催收環節,經辦銀行應及時將貸款逾期欠息情況通知委托人,并采取相應催收措施。貸款逾期后,經辦銀行應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確保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借款人發送書面催收 通知書 并取得催收書面證據。

6、加強合規風險管理商業銀行要深入調查、審核委托貸款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對某些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類專項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接受其作為委托貸款資金來源。銀行不得墊付資金發放委托貸款,銀行自身信貸資金不得作為委托貸款資金來源。

7、商業銀行應審核委托貸款資金發放的合規性。審核借款人是否具備合法主體資格,確保項目各項手續齊備,不得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業發放委托貸款,不得介入手續不完備、國家政策禁止、限制、不達標的項目。貸款手續須完備,注意有無存在法律漏洞;各類法律文書條款是否嚴密,注意有無潛在法律風險。

8、加強法律風險管理經辦機構在辦理委托貸款過程中,簽訂法律性文本應按有關法律性文本審查制度辦理審查手續,確保所有法律性文件合法合規,不得以補充協議等形式向委托人承諾銀行對委托貸款承擔風險。

9、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銀行應按《貸款通則》及《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制訂切實可行的內部管理制度,同時制訂風險內控管理制度,使各級人員有章可循,從制度上構筑防范委托貸款風險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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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

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

近幾年,委托貸款業務發展迅速,積極推動了實體經濟的發展,但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該類貸款抵押登記時,往往將貸款人(受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這不但挫傷了委托人的積極性,也造成了登記錯誤。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一、委托貸款的基本內容

(一)含義

貸款種類可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其中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從而可以看出,委托人的義務為提供貸款資金,確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承擔貸款風險等。委托人的權利為收回貸款,并取得相應的孳息;受托人的義務為代為發放貸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貸款,受托人的權利為收取手續費。

(二)背景

委托貸款系典型的民間借貸,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向來對資本市場進行嚴格監管,企業間資金拆借更是被法律所禁止。為了調劑企業間資金的余缺,發揮資本的最大效應,也為了引導委托貸款的良性發展,將其納入金融監管,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貸款通則》對委托貸款事項及時做出了明確規定。委托貸款一方面拓寬了資金盈余企業的投資渠道,另一方面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也增加了銀行的中間業務,又使得職能部門能及時進行監管。正是因為具備四方共贏的特征,所以近年來委托貸款發展迅猛。

(三)性質

1.業務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制度》(銀發〔2003〕25號)及銀監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由此可以看出,委托貸款業務屬于表外業務,商業銀行與委托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2.法律方面

代理可分為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間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間接承擔民事責任。兩者區別如下:

第一,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中代理人則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間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代理人,間接轉給被代理人。

第三,直接代理的內容約束代理人與第三人;間接代理的內容則約束代理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

第四,直接代理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間接代理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

根據第三人在與受托人簽約時是否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間接代理又可分為顯名的間接代理與隱名的間接代理。顯名的間接代理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該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在委托貸款中,不管是委托合同與借款合同分別簽署的模式,還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共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的模式,其實質都是顯名的間接代理,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

二、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

實務中,委托貸款有雙方協議模式,即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人)簽訂委托合同,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也有三方協議模式,即委托人、貸款人和借款人共同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無論是何種模式,委托貸款中都存在三種法律關系,即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貸款人(受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還有委托人、貸款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委托貸款合同關系。

三、委托貸款中債權人認定

(一)關于委托貸款中債權人認定的幾種觀點

關于委托貸款債權人認定,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受托人是債權人。其主要理由為:其一,根據訴訟地位認定債權人。根據最高人民《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以下簡稱《批復》)的相關規定,委托貸款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產生,委托人不能直接借款人,而貸款人(受托人)則可以直接借款人,由此認為委托人不是債權人,貸款人(受托人)才是債權人。其二,根據《貸款通則》的精神認定債權人。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不能成為借貸業務的債權人。

(二)評議

1.基于《批復》規定認定債權人并不科學

2014年,最高人民在《山東鑫海投資有限公司、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城西支行與山東啟德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委托合同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明確,委托貸款中的訴訟主體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而并未提《批復》的相關規定。這表明,在《合同法》出臺后,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委托貸款訴訟主體的認定應適用《合同法》。

2.貸款人不等同于債權人

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它所體現的是對貸款人的行業要求,更多體現著行政監管,并不是法律意義的概念。債權人系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由此可見,債權人是一個典型的法律概念。因此,貸款人不等同于債權人。

(三)委托貸款中債權人應為委托人

1.從代理權性質來看

委托貸款中受托人的代理實質就是顯名的間接代理,應適用《合同法》關于間接代理的相關規定,委托人為債權人,這在最高人民的相關判例中已經明確。

2.從權利義務一致原則來看

貸款債權中,債權人最基本的義務是提供貸款資金,最基本的權利是收回本息。委托貸款中,貸款資金由委托人提供,本息由委托人收回,貸款人(受托人)只有協助收回貸款的義務及收取手續費用的權利。

3.從委托貸款初衷來看

委托貸款制度設立的初衷主要是為了引導民間資金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有利于國家貨幣政策的順利貫徹和執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認定委托人為債權人并不影響金融監管部門調取相關數據信息,不影響宏觀調控。

4.從財產歸屬來看

用于發放貸款的資金屬于委托人,在委托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不在貸款人(受托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屬于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5.從委托貸款良性發展來看

委托貸款一方面拓寬了資金盈余企業的投資渠道,另一方面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使得企業有機會獲得企業發展所需資金,促進經濟發展。認定委托人為債權人,確保了其法律地位,可充分發揮其積極性,有利于委托貸款的良性發展。

四、委托貸款中房屋抵押權登記

(一)目前的幾種做法

各地房屋登記機構對委托貸款抵押登記有以下做法:

第一,以委托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

第二,以受托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這也是目前較為普遍的做法。

第三,既以委托人為抵押權人,又以受托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委托貸款大致可分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和商業委托貸款。許多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該兩類委托業務時進行區別對待,即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委托人公積金中心,商業委托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受托人金融機構。

(二)以債權人認定為核心進行抵押權登記

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因此,房屋登記機構應將委托貸款中的委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將委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既不違背法律對委托貸款的制度設計,又有利于充分發揮委托人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科學發展,減少房屋登記機構的行政風險。更重要的是能夠體現房屋登記作為公示公信的一種方式,而非“賦權”行為,這也符合《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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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貸款銀行風險部門需要簽字嗎

您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委托貸款銀行風險部門需要簽字。委托貸款銀行風險部門的簽字是為了確認貸款銀行風險部門對貸款的審核和審批結果,以及貸款銀行風險部門對貸款的政策和措施。簽字后,貸款銀行風險部門將對貸款的審核和審批結果負責,并保證貸款的安全性。簽字后,貸款銀行風險部門還將對貸款的政策和措施負責,以確保貸款的安全性。因此,委托貸款銀行風險部門簽字是必要的,也是為了保證貸款的安全性。

怎么看商業應該委托貸款規模

商業銀行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續費。

1、商業銀行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商業銀行與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貸款事項三方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不承擔信用風險。委托資金來源是委托人有權自主支配的資金,并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

2、2018年1月5日中國銀監會為彌補監管短板對委托貸款業務進行全面、系統的規范,出臺了《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發[2018]2號)(下稱《辦法》),《辦法》的出臺不僅為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提供了制度依據,也為委托貸款相關的涉稅業務提供了解決問題的新思路。

3、《辦法》規定,所稱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委托貸款。同時明確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商業銀行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商業銀行與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貸款事項三方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不承擔信用風險。委托資金來源是委托人有權自主支配的資金,并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

4、劃重點:

(1)、資金提供方是委托人的自有資金,需要交給銀行專戶,不是銀行的資金。

(2)、三方簽訂的是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但銀行在其中只是代理服務,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作用,不是借出款項的一方。

(3)、商業銀行向委托人而不是借款人收取代理手續費。

委托貸款的相關風險有哪些

委貸風險主要體現于企業在外部通過委托貸款獲得資金的活動中。由于受托的金融機構在整個委托貸款的業務中只負責代為發放、監管使用、協助收回,并從中收取一定手續之外,不會對任何的形式的貸款風險承擔責任。因此,委托貸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約償付借款的風險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而往往委托業務的風險承擔者對風險的認識不足。委托貸款與銀行貸款的審批不同,從貸款的投向到審批沒有一套科學、系統、嚴謹的程序,也相對缺少統一、規范的標準。因此在無形之中加大了委貸可能存在的風險。其次,在委托貸款中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委托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來代為發放貸款,在整個委托貸款的過程中,銀行一直處于被動地位。加之銀行從中收取的手續費只是按照貸款額的固定比率收取。同時銀行不必對此貸款承擔風險。因此在該業務中,銀行缺少一定的積極性,在監督貸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動力,導致了在委托貸款的監管上出現漏洞。而最終的風險壓力還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

委托貸款存在什么法律風險

1、委托貸款中委托人存在的法律風險:(1)借貸人的信用風險。如果借款是信用借款,那么事先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就顯得十分重要;(2)沒有擔保的風險。為降低風險,委托人最好發放信用貸款,而應采取一定的擔保措施。沒有擔保的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時債權將面臨無法清償的風險。(3)委托指示不清的風險。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時務必將委托的事項進行周全和具體的約定,避免貸款無人管理的情況;(4)利益沖突,同一借款人的委托人的委托貸款和受托人的自營貸款可能發生利益沖突,在發生借款人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債務清償的先后可能引起沖突,此處我國立法尚有空白,因此,委托人在委托時,最好先與受托人就可能出現的相關利益沖突做好約定。2、委托貸款中借款人的法律風險:(1)貸款人不能按期發放貸款或提前收貸的風險。根據借款合同,貸款人如果不能按期放貸或提前收貸都將對借款人造成一定的損失,因此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

委托貸款抵押委托貸款抵押登記

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

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

近幾年,委托貸款業務發展迅速,積極推動了實體經濟的發展,但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該類貸款抵押登記時,往往將貸款人(受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這不但挫傷了委托人的積極性,也造成了登記錯誤。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一、委托貸款的基本內容

(一)含義

貸款種類可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其中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從而可以看出,委托人的義務為提供貸款資金,確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承擔貸款風險等。委托人的權利為收回貸款,并取得相應的孳息;受托人的義務為代為發放貸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貸款,受托人的權利為收取手續費。

(二)背景

委托貸款系典型的民間借貸,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向來對資本市場進行嚴格監管,企業間資金拆借更是被法律所禁止。為了調劑企業間資金的余缺,發揮資本的最大效應,也為了引導委托貸款的良性發展,將其納入金融監管,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貸款通則》對委托貸款事項及時做出了明確規定。委托貸款一方面拓寬了資金盈余企業的投資渠道,另一方面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也增加了銀行的中間業務,又使得職能部門能及時進行監管。正是因為具備四方共贏的特征,所以近年來委托貸款發展迅猛。

(三)性質

1.業務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制度》(銀發〔2003〕25號)及銀監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由此可以看出,委托貸款業務屬于表外業務,商業銀行與委托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2.法律方面

代理可分為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間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間接承擔民事責任。兩者區別如下:

第一,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中代理人則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間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代理人,間接轉給被代理人。

第三,直接代理的內容約束代理人與第三人;間接代理的內容則約束代理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

第四,直接代理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間接代理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

根據第三人在與受托人簽約時是否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間接代理又可分為顯名的間接代理與隱名的間接代理。顯名的間接代理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該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在委托貸款中,不管是委托合同與借款合同分別簽署的模式,還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共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的模式,其實質都是顯名的間接代理,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

二、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

實務中,委托貸款有雙方協議模式,即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人)簽訂委托合同,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也有三方協議模式,即委托人、貸款人和借款人共同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無論是何種模式,委托貸款中都存在三種法律關系,即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貸款人(受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還有委托人、貸款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委托貸款合同關系。

三、委托貸款中債權人認定

(一)關于委托貸款中債權人認定的幾種觀點

關于委托貸款債權人認定,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受托人是債權人。其主要理由為:其一,根據訴訟地位認定債權人。根據最高人民《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以下簡稱《批復》)的相關規定,委托貸款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產生,委托人不能直接借款人,而貸款人(受托人)則可以直接借款人,由此認為委托人不是債權人,貸款人(受托人)才是債權人。其二,根據《貸款通則》的精神認定債權人。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不能成為借貸業務的債權人。

(二)評議

1.基于《批復》規定認定債權人并不科學

2014年,最高人民在《山東鑫海投資有限公司、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城西支行與山東啟德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委托合同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明確,委托貸款中的訴訟主體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而并未提《批復》的相關規定。這表明,在《合同法》出臺后,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委托貸款訴訟主體的認定應適用《合同法》。

2.貸款人不等同于債權人

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它所體現的是對貸款人的行業要求,更多體現著行政監管,并不是法律意義的概念。債權人系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由此可見,債權人是一個典型的法律概念。因此,貸款人不等同于債權人。

(三)委托貸款中債權人應為委托人

1.從代理權性質來看

委托貸款中受托人的代理實質就是顯名的間接代理,應適用《合同法》關于間接代理的相關規定,委托人為債權人,這在最高人民的相關判例中已經明確。

2.從權利義務一致原則來看

貸款債權中,債權人最基本的義務是提供貸款資金,最基本的權利是收回本息。委托貸款中,貸款資金由委托人提供,本息由委托人收回,貸款人(受托人)只有協助收回貸款的義務及收取手續費用的權利。

3.從委托貸款初衷來看

委托貸款制度設立的初衷主要是為了引導民間資金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有利于國家貨幣政策的順利貫徹和執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認定委托人為債權人并不影響金融監管部門調取相關數據信息,不影響宏觀調控。

4.從財產歸屬來看

用于發放貸款的資金屬于委托人,在委托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不在貸款人(受托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屬于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5.從委托貸款良性發展來看

委托貸款一方面拓寬了資金盈余企業的投資渠道,另一方面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使得企業有機會獲得企業發展所需資金,促進經濟發展。認定委托人為債權人,確保了其法律地位,可充分發揮其積極性,有利于委托貸款的良性發展。

四、委托貸款中房屋抵押權登記

(一)目前的幾種做法

各地房屋登記機構對委托貸款抵押登記有以下做法:

第一,以委托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

第二,以受托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這也是目前較為普遍的做法。

第三,既以委托人為抵押權人,又以受托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委托貸款大致可分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和商業委托貸款。許多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該兩類委托業務時進行區別對待,即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委托人公積金中心,商業委托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受托人金融機構。

(二)以債權人認定為核心進行抵押權登記

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因此,房屋登記機構應將委托貸款中的委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將委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既不違背法律對委托貸款的制度設計,又有利于充分發揮委托人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科學發展,減少房屋登記機構的行政風險。更重要的是能夠體現房屋登記作為公示公信的一種方式,而非“賦權”行為,這也符合《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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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委托貸款的適用人群住房委托貸款如何辦理?

住房問題一直是困擾著人們的一個重大問題,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如何把自己未來用來安度一生的房子用自己有限的財產給挑選好,是個難題。那么這里即將說到的住房委托貸款,可能會幫助正在煩惱的你哦,趕緊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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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如果你想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 你就 必須 要 符合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 你應該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

( 1)具有合格的居民身份;

( 2) 住房公積金 要 按時 繳納 ; 能力 償還貸款本息的 ;

(3) 經濟收入 穩定 , 有良好的信用 ,有償還貸款本息的

( 4) 有合法 的 有效購買、大修住房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 的能有效證明的 文件 ;

( 5) 有規定的低額度以上的自 己 籌 備的 資金,并保證 該資金 用于支付所購(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

( 6) 有 能夠 符合要求的資產進行 抵押 或質押,或有足夠 的代替償還 能力的法人、 專用賬戶 或 者是 其他指定賬戶內。

⑤按期還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方式,委托建設銀行分期扣款或到建設銀行,按 時 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⑥ 貸款結清。建設銀行為借款人出具"貸款結清證明",借款人 需要 取回抵押登記證明等文件,到原 來的 登記 抵押的 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等 的 手續。

以下就是有關住房委托貸款的受理對象以及基本的操作流程,相信一定會對你有所幫助!

怎樣辦理抵押

抵(質)押登記手續可由貸款機構會同抵押人與質押人一起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也可由抵押人(質押人)委托貸款機構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質)押登記所需資料因業務品種、抵押登記部門要求不同有一定的差異,主要包括抵押人(質押人)身份證件、抵押物(質押)權利證書或憑證、登記申請書、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抵押是指抵押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約定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

在銀行辦抵押貸款有什么條件?

你好,辦理房產抵押貸款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1.房齡最好不要超過25年,部分銀行可以接受30年以內。

2.房屋抵押人為房屋所有權人。

3.信用良好,具備償還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年齡與貸款年限之和不得超過60周歲。

4.有營業執照(一年以上)做抵押性經營貸款,用于企業經營。月利可做到3厘,且年限最長可做到10年。

5.無營業執照,只能用做消費用途,月利4-5厘,利息相對較高,且額度低,年限1-3年。

抵押登記手續怎么辦理

抵押登記手續可由貸款機構會同抵押人與質押人一起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也可由抵押人委托貸款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所需資料因業務品種、抵押登記部門要求不同有一定的差異,主要包括抵押人身份證件、抵押物權利證書或憑證、登記申請書、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額度抵押合同)等。抵押登記也可委托他人辦理,但需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我們最常見的房屋抵押貸款和汽車抵押貸款中,分別由房屋抵押登記部門和車輛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鑒于我國各地土地和房地產管理體制差別較大、有多重管理模式,各地房屋抵押登記部門稱謂不一,有的叫房屋權屬登記中心,有的叫房地產登記處,有的叫房地產交易所,具體要看當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規定。車輛抵押登記部門為車輛管理所。抵押登記部門辦妥登記后,在抵押物權利證書上記載抵押登記事項。

工商銀行個人委托貸款申請全攻略

經常聽個人委托貸款,但那究竟是啥呢?對貸款有興趣的朋友和我一起往下看吧!

工商銀行個人委托貸款是指工商銀行接受委托人委托,由委托人提供資金,并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向個人客戶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服務業務。

一、申請條件

個人委托貸款的委托人可以是擁有合法資金來源的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個人委托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目前貸款幣種僅可為人民幣。

二、擔保方式

工商銀行可辦理多種擔保方式,如抵押、質押、保證、組合擔保等,具體選用何種擔保方式由委托人與借款人自行商定。工商銀行可代為辦理抵押登記、質押凍結等擔保手續。

三、申請貸款應提供的資料

委托人須準備以下資料:

(一)合法的身份證件;

(二)委托貸款業務委托書;

(三)委托貸款資金來源證明或聲明材料

(四)結算賬戶;

(五)經辦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借款人須準備的資料:

(一)合法的身份證件

(二)貸款用途證明或聲明材料

(三)結算賬戶

(四)經辦行及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辦理流程

(一)委托人提交申請。委托人向銀行提出書面委托貸款申請,提交《委托貸款業務委托書》等有關資料。

(二)銀行受理審核。銀行受理申請材料,對資料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對貸款申請進行調查、審批等必要的內部審核。

(三)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委托申請通過銀行內部審核后,銀行將通知委托人與銀行簽署《委托代理協議》。

(四)貸款受理。借款人向銀行提交貸款申請資料,銀行完成必要調查后,將完整貸款申請資料提交委托人審批。如貸款筆數較少,可與委托貸款申請一并提交。

(五)委托人審批貸款。委托人對銀行提交的貸款申請資料進行審批。

(六)簽訂借款合同。貸款通過委托人審批后,銀行將通知借款人與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并根據委托人要求協助借款人落實擔保、抵押等手續。

(七)通知放款。委托人向銀行出具《委托貸款放款通知書》,通知銀行進行貸款發放。

(八)貸款發放。銀行接到委托人放款通知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九)委托人支付手續費用。

(十)貸款收回。銀行協助委托人收回貸款本息,對違約貸款進行催收清收等。

朋友們應該都明白了吧,不過我還是要提醒大家,不同分行有不同要求,保險起見還是到當地分行現場詢問一下!

委托貸款抵押登記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

法院如何處理貸款擔保人

裁判要點

1.委托人、受托銀行和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其實質是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權利義務,適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明知委托人與受委托銀行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委托貸款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與借款人。客戶可以作為原告直接向借款人要求還款。

案例簡介

一、2013年9月27日,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約定長富基金委托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貸款人民幣6.3億元,貸款期限為四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6%,第四年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8%,按自然季度結息。合同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本息的,按貸款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另外,如果借款人違約,客戶可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長富基金向湖北高院提起訴訟,認為中森華地產未按約定履行合同,請求按約定解除合同,要求中森華地產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三方為委托借款合同,長富基金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主張權利。法院支持了長富基金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歸還借款的請求,對超過24%的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不予支持。

3.長富基金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追加判決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承擔1.26億元違約金。森華房地產公司也提起上訴,認為根據合同約定,長富基金不是適格原告,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訴訟。最高法院沒有支持雙方的上訴。

裁判員的主要觀點和想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包括:長富基金是否是本案的適格原告,違約金及利息如何計算。

在解決上述兩個爭議問題之前,最高法院首先對委托貸款合同進行了界定,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中森華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約定由長富基金提供資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將根據長富基金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進行發放并協助監督貸款的使用和回收。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將收取代理委托貸款費用,不承擔信用風險。因此,合同性質本質上是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及約定的權利義務,適用相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對于長富基金是否是本案的適格原告,最高法院認為: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知曉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長富基金之間的代理關系,《委托貸款合同》直接綁定了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其次,合同中“受托人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書面請求,以受托人的名義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中“委托人可以對被告提起訴訟,借款人可以對第三人提起訴訟”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護委托人的權利。不能理解為長富基金不能對借款人提起訴訟,故不支持中森房地產公司主張長富基金不是suitab

在違約金及利息如何計算的問題上,最高法院認為,長富基金在原審判決逾期年利率24%的基礎上,依據合同主張1.26億元違約金,實質上要求逾期罰息與固定違約金齊頭并進。由于長富基金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違約而遭受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且該損失并未明顯超過逾期利息,故不支持其再次請求1.26億元違約金。

實踐經驗總結

1.委托貸款合同的性質本質上是民間借貸,不是金融借貸。中在實踐中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最高法院也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自本案作為公告案例公布以來,各法院對該問題基本達成統一認識,即委托貸款應認定為民間借貸。因此,合同的效力和各方的權利義務應由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予以規范。

2.委托人可以不通過受托人直接向借款人主張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的規定,委托人可以選擇以受托銀行為被告提起訴訟,借款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就知道銀行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因此借款合同在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直接生效。如果借款人未能還清貸款,委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張本息。因此,從節約訴訟成本的角度,建議委托人直接起訴借款人進行債務償還。

3.客戶向借款人要求還款時,應理性主張違約金及利息的數額。對于合同當事人來說,合同性質的確定會對合同的效力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內容產生很大的影響。理財合同的利率、罰息、貸款期限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相反,民間借貸應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年利率不得超過24%。目前法院對委托貸款合同的界定是委托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因此委托人在訴訟中盡量不要主張違約金或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以防止產生昂貴的、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003010(法釋[2015]18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

《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中,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三方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由長富基金提供資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根據長富基金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并收回貸款,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收取代理委托貸款手續費,并不承擔信用風險,實質是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和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均應受相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最高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確認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時,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的精神,對本《規定》施行前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而適用本規定有效的,適用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本案中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通過興業銀行武漢分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無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前后,案涉《委托貸款合同》均應合法有效。

關于長富基金是否系本案適格原告問題。本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2013年9月27日……與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的行為及合同內容,表明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簽訂《委托貸款合同》時明知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長富基金之間的代理關系,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委托貸款合同》只約束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因此,《委托貸款合同》直接約束長富基金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原審判決認定長富基金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主張權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委托貸款合同》第1.4條受托人承諾中約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本金及利息時,受托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書面要求以受托人的名義向借款人、擔保人及相關聯人提起訴訟”,該約定是受托人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對委托人長富基金的承諾,只約束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和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無關;就約定內容而言,是否以興業銀行武漢分行作為原告對借款人、擔保人及相關聯人提起訴訟,是該約定賦予長富基金的權利,而非系限制其行為的義務,長富基金既可以自行起訴,也可要求受托人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提起訴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對請示的相關問題答復,“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貸款協議的受托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答復意見規定委托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和對受托人的被告地位的明確,旨在對委托人權利的保護。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依據前述約定和批復上訴主張長富基金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系對合同約定和批復的錯誤理解,不能成立。……

關于違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雖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案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于利息、違約金等問題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此前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并未對出借人是否可以就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同時主張及二者的限額進行限制,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精神,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前的民間借貸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等明顯過高的,在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情況下,也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的年利率24%司法保護上限進行調整。長富基金在原審判決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礎上另外依照合同約定主張1.26億元違約金,該主張實質是要求逾期罰息和固定違約金并行。本案中長富基金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違約遭受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因長富基金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超過原審判決確定逾期利息,故對其關于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應當在原審判決確定的逾期利息基礎上再給付1.26億元違約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長富投資基金與武漢中森華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1期(總第241期)]

延伸閱讀

關于委托貸款合同的認定,以及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判斷,筆者檢索了相關案例,供讀者參考。

一、三方當事人兩兩之間分別簽訂委托合同及貸款合同,且兩合同內容上存在略微差異,不影響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界定為委托貸款合同。

案例一:北京恒帝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市思道科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終339號]法院認為:“首先,合同的簽訂方式是否影響對合同性質的認定。委托貸款系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符合該條件的貸款均可認定為委托貸款關系,合同的簽訂方式是三方共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還是兩兩之間分別簽訂委托及貸款合同,并不影響對合同性質的認定。案涉《委托合同》及《借款合同》均明確了招商銀行南寧分行系接受思道科公司委托,向恒帝隆公司發放委托貸款。……委托合同與借款合同約定的事項畢竟各有側重,即前者系針對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委托關系,后者則旨在規范貸款人(受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即使本案出現恒帝隆公司所主張的案涉《借款合同》明確約定招商銀行南寧分行有權對逾期還款部分計收罰息,而《委托合同》無此內容的情形,亦不宜認定該兩份合同的內容不一致,并進而認為案涉委托貸款關系不成立。退一步講,即使貸款人(受托人)未完全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亦僅使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該情形并不影響委托貸款關系的成立,亦不妨礙委托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提出相應主張。”

二、委托貸款合同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在無其他無效事由的情況下,該合同應為有效。

案例二:湖南湘暉資產經營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790號]法院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案涉《委托貸款合同》約定安徽投資集團根據湘暉公司業務需要和借款申請,同意并委托建行蜀山支行向湘暉公司發放委托貸款,屬于委托貸款業務。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應為有效。湘暉公司以安徽投資集團經營貸款業務、案涉《委托貸款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案涉業務非企業間臨時拆借行為等為由,主張《委托貸款合同》無效,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相關問答:委托貸款的概念是什么?

委托貸款的概念:

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條件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解析:

即A給B錢,有2種方法,一種是A委托銀行放貸款,銀行找到B,銀行收取中間業務費和賬戶管理費,A拿到高于銀行的利息,B拿到錢。另一種是AB委托銀行成為中介人以使借貸合法化,銀行收個手續費,A拿到協定利息,B拿到錢。

擴展資料:

申請條件:

委托人及貸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托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申辦委托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并配合受托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

委托貸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償還能力或根據委托貸款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在委托貸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貸款利率是由委托雙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了(0.9,1.7),即商業銀行對客戶的貸款利率的下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下限系數0.9,上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上限系數1.7,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在人行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浮動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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