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條件有: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3、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4、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5、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6、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依照《公司法》,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體是誰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
1、通緝犯、服刑犯。
2、擔任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未滿三年的。
3、未滿18周歲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4、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5、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6、擔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未逾三年的。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8、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條件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公司法人的特殊限制
1、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該法的相關內容同時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由于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公司的董事長,所以,我們認為,本規定雖然僅僅涉及董事等人的任職資格條件,但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條件顯然也包括本規定所禁止的事項。
2、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起未逾三年的。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8)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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