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直接執行股東的股權
法律主觀:
如果被執行人是公司,法院就不能直接執行股東,因為公司和股東是兩個民事主體,不能混為一談。如果被執行人是股東,并且股東拒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就可以對股東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
根據《 公司法 》第72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 強制執行程序 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股權拍賣執行流程
1、凍結程序的應用。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凍結控制性執行措施,可適用于無形財產。因此對股權的執行,可以采取凍結措施。對被執行人預期應得的股息進行凍結,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或公司向被執行人支付。對股息凍結的裁定,應直接送達公司和被執行人,此時對股息的支配權人是公司,如被執行人提取或公司支付股息則按民事強制措施予以制裁。
(二)對股權本身也可采取凍結的措施?!秷绦幸幎ā返谖迨龡l第二款規定,凍結股權時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股權的轉移手續及支付股息,凍結股權的措施延及股權的股息。實踐中不僅要通知公司,同時要通知工商登記部門,以防止企業和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這樣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凍對。對被執行人在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進行凍結時,除向工商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外,還應向企業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送達,以限制股權的轉讓。最高院《關于凍對、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為執行股權作了示范,同時還涉及到了一些相關問題,特別是凍結的數量應以股權持有人的債務為限,不能隨便擴大。
2、通知的應用。
(一)《公司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履行通知義務是轉讓的前提條件,也是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保護。執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時,應先告知全體股東,人民法院將對被執行人在公司的股權進行轉讓,征得全體股東半數同意后予以轉讓。要提出注意的問提是無論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轉讓,在轉讓時,應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同等條件下都有優先購買權。
(二)對被執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采取控制措施時,應通知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如被執行人未按通知期限轉讓,法院則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對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權的執行應參照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以確保執行的公正性及權威性。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因其主體的特殊性,應參照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1997年印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若干規定》的規定執行。為使執行工作順利進行,應通知合資他方有關執行案件的來源、執行依據、法律有關規定,并針對合資他方提出的問題,依照法律給予解答,并要求合資他方作出是否同意轉讓的表示,并通知這一表示在一定期限內作出。在確認被執行人除在此企業的股權外別無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情況下,方可強制轉讓,但強制轉讓股權時,應告知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3、變價的應用。
變價是執行股權追求的最終目的,是使債權人得以實現的最終保證。變價這一環節是執行股權最關鍵的一個程序,無論股東自愿轉讓還是強制轉讓,對股權的價值必須掌握準確。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評估,確定股權的真實價值,會使執行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解決,對股東、債權人和受讓人也是一種保護。
對股權的評估尤為重要,在股權評估時應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選擇評估機構,如協商不成的,才由法院指定評估機構;
第二,所選的評估機構的資格和條件必須具備評估股權的要求;
第三,防止人為將股權價值低估或高估,以至損害債權人利益,給執行工作造成阻礙;
第四,評估機構嚴格按照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式進行,對公司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全面評估,反映股權的真實價值。
查封股權怎么執行
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
通過以下方式查封:
1、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股權查封的表現形式主要為:
1、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由該股權企業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轉讓、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股權拍賣:
1、選定評估機構(雙方當事人申請無須進行評估的除外)。評估機構必須是經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并達到一定資質等級,自愿報名參加。評估機構確定的方式為“隨機”。一般采用搖號或者抽簽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2、評議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完成評估之后形成評估報告交法院。法院收到報告之后發送給當事人、公司的股東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若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日內提出書面異議。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評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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