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解除: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在發生用人單位分立、合并等情況下,由新用人單位替代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但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特定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后還會依法延續存在。
一、合同履行勞動合同實行全面履行原則,包括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義務、法定規定的義務,也包括履行作為勞動合同內容的補充義務。
二、合同中止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合同中止制度,僅在一些政策性文件和部分省份地方性法規中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中止情形。主要包括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中止;因試用期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中止;因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中止以及因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中止等。
實務中,針對用人單位主張疫情為不可抗力與勞動者中止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號)第(一)條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原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可見,以疫情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尚無法律依據。
三、合同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于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采用口頭形式亦可實現勞動合同的變更。
四、合同承繼勞動合同的承繼是在發生分立、合并等用人單位主體變化的情況下,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解除,由新企業替代原企業繼續履行,其實質上是一種勞動合同主體的法定變更,這種主體變更只限于用人單位。
五、合同續簽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的意愿,經過協商一致,延續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合理安排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安排勞動者休息休假,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保質保量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等。
一、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權利義務1、用人單位義務
(1)支付勞動報酬。
a、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b、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婚喪假期間、探親假期間、產假期間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以及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2)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
(4)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須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義務。
(7)用人單位發生變動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a、用人單位如果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b、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勞動者義務
(1)完成勞動任務
(2)提高職業技能
(3)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4)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5)保密義務
法律分析:提起訴訟后合同并不會當然中止履行。只有滿足了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時,才會中止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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