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條例》的法律援助范圍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第十一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以上就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法律援助是不收費用的!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中心是可以免費咨詢的。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是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者非政府設立的合法律所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農村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法律咨詢熱線電話是1234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五條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都是免費的,它是屬于對于經濟困難的人員的一種幫助。具體的提供的法律服務內容如下所述。
①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②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③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④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⑤公證證明。
⑥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上述六種形式可以分類為:
①訴訟援助。
②律師非訴訟援助。
③公證援助。
④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簡易法律援助。
⑤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志愿援助。
二、訴訟法律援助可分為哪些方面?
(1)刑事訴訟援助。
(2)民事訴訟援助。
(3)行政訴訟援助。
非訴訟法律援助又可以分為:
(1)法律咨詢。
(2)代書。
(3)非訴訟調解、提供法律性指導意見等簡易法律援助。
(4)公證證明法律行為、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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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免費咨詢的。“12348”是市、區縣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廣大市民群眾的法律咨詢專用電話,它接受解答群眾的法律咨詢,配合調處民間糾紛,及時反映群眾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導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請,維護貧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工作職責,主要解答法律咨詢,普及法律常識;實施內部聯動,搞好上門服務;溝通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加強區域合作,搞好職能部門間協調聯動;做到快速反應,防止糾紛激化;遵循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掌握社情民意,當好黨政參謀;接受社會監督,提高法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等。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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