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事故同桌責任劃分
喝酒后有人發生交通事故同桌人很有可能得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的,同桌人要承擔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有強迫勸酒的行為,知道當事人要開車,但不加勸阻。如果一起喝酒的這些人不知道當事人還要開車,或者有勸解當事人酒后不要開車的,不承擔責任。
一、一起喝酒酒后別人出交通事故同桌人是否承擔責任?
1、一起喝酒酒后別人出交通事故同桌人有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桌人如果知道司機喝酒,都可以預見到酒駕的嚴重后果,不加制止甚至縱容,屬于間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如果事故嚴重,還可能承擔刑責。
2、同桌的酒友和同車人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是:
一是強迫性勸酒,或在對方已告知自己要開車,仍勸其喝酒;
二是明知司機已喝酒,卻沒有徹底勸阻,徹底勸阻是指得知酒駕后立即報警。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條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二、酒駕的處罰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1、 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 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三、酒駕造成交通事故的處罰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綜上所述,一起喝酒的這些朋友同事,要對酒后駕車的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其實,縱容或指使駕駛員做出一些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駕駛行為的,這中行為也等于間接違反了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勸人喝酒要承擔什么責任?
共同飲酒者如果沒有因為飲酒造成諸如死亡或者身體受傷等后果的,自然也就無從談起責任承擔問題,但若造成了共飲者之一或一人以上的傷亡后果而引發糾紛的,就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于飲酒所造成后果的歸責問題,經綜合分析,有兩個歸責原則,一個是過錯責任原則,另一個是公平責任原則,而劃分這一歸責原則的一般根據和標準,主要是看共飲者在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若主觀上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共同飲酒出現傷亡后果需要承擔責任常見的情況,經歸納大致有以下三種:
1、故意灌酒、勸酒型。在我國不少地方的“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風俗,有的干脆“舍命陪君子”。勸酒、灌酒者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因身體疾病不能飲酒,或者剛剛痊愈不宜再飲酒,或者共飲人明確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體狀況不適宜等原因不能繼續飲者,或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某一共飲者不宜繼續飲酒,仍違背其意愿,強勸、力勸其共飲等等,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由于這一情形和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的,應認定為具有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強行勸酒者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本案因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一同飲酒者對死者有強行勸酒、灌酒的行為,所以不能認定是有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
2、放縱型飲酒。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后的不良反應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于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后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3、不予救助型。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從控制論和信息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于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后,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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