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損害租賃物,出于故意或過失給租賃物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應依不履行債務而負賠償損失的責任。而因承租人不注意,致租賃物為第三人所毀損或竊取時,出租人基于承租人債務不履行,或者基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均得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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