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增多的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給全國各地法院都帶來了不小的審判壓力。
業主可以提前解除物業管理合同嗎
《物業服務合同》不具有不可解除的特殊性。
根據《暫行辦法》,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大會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前解除合同。不過,這也是有條件的。
首先,必須有持有20%以上且按合同約定按時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投票權業主提議提前解除合同。
在收到提議之日后1個月內,業主委員會應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表決。在召開業主大會15日前,應將業主提議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時間、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及會議相關內容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15日,同時告知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
提前解除合同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業主大會應當在作出決議后3日內,將解約原因、解約的時間和同意承擔的違約責任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及時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退出事宜,依法簽訂退管協議。同樣,退管協議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7日,并抄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
同時,業主大會作出決議30日內,在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不過,如果業主大會表決未通過或者雙方未達成退管協議的,原物業服務合同應繼續履行。
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是立約人最基本的民事權利,也是“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之應有之意。因為任何人都有不得被強迫締約的權利。《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不等于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所以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可以提前解除物業管理合同。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一、業主可否起訴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后,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該條規定如何理解,是否只有業主委員會才能行使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權?筆者認為,本條規定不能狹隘地理解為業主不能以個人名義起訴,業主有權行使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權,但是也要加以一定條件的限制。理由:1、業主委員會的性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會議選舉產生并對業主大會負責,其職責是履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如果業主委員會享有某項權利,而其權利來源的業主反而不享有該項權利,不符合邏輯。2、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的,可以不成立業主委員會,如果不賦予業主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權,顯然這種情況下,業主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保護。3、考慮到業主委員會可能存在的拖延訴訟、道德風險、判斷錯誤、能力不足等可能損害業主權益的情形,賦予業主訴權更有利于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物業服務合同期內續簽的合同有效嗎
物業服務合同期間內續簽是有效的。物業管理基本內容按服務的性質和提供的方法可分為:常規性的公共服務、針對性的專業服務和委托性的特約服務三類。常規性的公共服務是物業管理企業面向所有住宅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與服務,目的是確保物業完好與正常使用,保證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美化環境,是物業內所有業主每天都能享受到的服務。其內容和要求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有義務按時按質提供這些服務。
三、物業服務合同該與誰簽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未交付給業主前,物業服務企業早期介入時所簽訂的物業合同)是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在常規物業管理服務期間,業主大會選舉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服務合同應該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所以,業委會簽物業合同是代表全體業主所簽,要有業主大會授權才合法。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一般應根據各地的實踐經驗以及具體的實際情況而定,但一定要明確合同的起止時間。當然,這個起止時間一定要具體。實際中經常規定到某日的24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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