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中有效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即轉讓不能,第三人得不到債權。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因此債權轉讓的前提必須是合法的債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轉讓無效。由于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轉讓人應予以賠償。
二、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而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如果對方也同意,那么就成立新的合同,但是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
三、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債權轉讓要具備哪些有效條件
債權轉讓要具備以下有效條件:
1、須存在有效的債權。有效的債權是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如“賭債”就不受法律保護。
2、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從債權、不作為債權、特定債務人的債權等;
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原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不得轉讓債權的,債權轉讓無效;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在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時候應該及時的通知債務人,注意只是通知債務人,不需要得到債務人的同意,當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條件是什么?
近日,二手轉讓平臺上出現60萬元以上欠條40萬元轉讓等各種形式的欠條轉賣。有關專業律師表示,這種轉讓本質上是屬于民間借貸中的債券轉讓,如果轉讓方有真實的、確定的債權是可以轉讓的。那么除此之外,債權轉讓還需要滿足其他什么條件嗎?一起來了解一下。債權轉讓條件是什么?【1】.必須是真實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一致?!?】.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國家《合同法》規定有四類債權是不允許轉讓的,分別是合同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屬于從屬權利的債權和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必須有轉讓通知。國家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注意此處并沒有要求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只需要履行通知義務即可。以上就是債權轉讓的條件,在進行債權轉讓的時候一定要記得滿足以上條件,否則債權轉讓就是無效的。
債權轉讓協議生效的條件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簽訂協議時,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債權轉讓協議屬于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雙方訂立的合同。
債權轉讓協議是債權人與受讓人訂立的,約定將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受讓人的協議。但是債權人轉讓給受讓人的債權必須是合法存在的、可以進行轉讓的債權。
債權轉讓流程如下:
1、簽訂協議。債權人與受讓人協商后,應當形成債權轉讓協議;
2、通知債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無效;
3、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債權轉讓的一些行為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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