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中無還款期限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需要承擔責任,沒有還款日期的借條,有效期為20年。一般保證或沒有約定時間的保證,擔保時限為履行期屆滿6個月內(nèi),即20.5年內(nèi)為擔保有效期。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 連帶責任保證 。
當事人在 保證合同 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xié)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nèi)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guī)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guī)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借條中沒有寫還款的期限,那么這份借條同樣有法律的效力,那么對于擔保人來說同樣也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只要債務人沒有按規(guī)定的時間這內(nèi)還款,那么就需要由擔保人承擔還款的義務,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二、無還款期限的借條擔保人有效期是多久
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也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保證期限是債務履行期滿后6個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借條中沒有擔保人可以受法律保護嗎
借條中沒有擔保人可以受法律保護。借條只要是借款人自愿書寫,符合各項要件如載明借款金額、借款人姓名等即為有效。擔保人只是為保證債權實現(xiàn)而增加的第三方擔保責任,不影響借條的效力。
所以,需要承擔責任,沒有還款日期的借條,有效期為20年。一般保證或沒有約定時間的保證,擔保時限為履行期屆滿6個月內(nèi),即20.5年內(nèi)為擔保有效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欠債人給債權人全部還清錢款之后,擔保人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3、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就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三、注意事項:
謹慎為他人做擔保,在擔保前要考慮好可能承擔的后果,如果不想承擔那么多的責任最好的辦法就是不做擔保人。
擴展資料:
第三節(jié)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zhuǎn)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nèi)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zhuǎn)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zhuǎn)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jīng)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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