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執行開始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在實踐中,如果發生糾紛案件需要通過調解處理,在通過地方調解人員出具調解書后,一般如果不服調解結果,在文書送達之前申請重新審理就可以了。因為調解書雙方一旦簽字,就已經生效。一、調解書生效后拒不執行的后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和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強制的執行措施。在強制執行中,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甚至以暴力、威脅方法予以阻礙,人民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可對其罰款、拘留直至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二、生效的調解書具有的法律效力(一)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取得共識并得到法律的確認,原先爭議的法律關系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系,權利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依法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系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二)結束訴訟的效力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特定的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當事人即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并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于是就發生強制執行問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三、調解書的內容1、首部,依次寫明下列事項:(一)標題和編號,標題寫明“調解書”,并在其右下方寫明文書的編號。(二)申請人欄內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三)在被申請人欄內,寫明被申請人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2、正文,依次寫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和發生的爭議事項,以及雙方當事人的仲裁或調解要求。(二)仲裁員的選定及其工作情況和結果即“XX仲裁委員會根據合同的仲裁條款受理了本案,組成以XXX為首席仲裁員,XXX和XXX為仲裁員的仲裁庭,(或組成以XXX為獨任仲裁員的仲裁庭)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庭進行了庭前調解。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四)調解費金額的分擔。3、尾部,依次寫明;(一)調解書份數及分持情況;(二)仲裁員、秘書簽名,仲裁委員會蓋章;(三)制作調解書的日期和地點。如果調解書執行后,雙方當事人有一方不執行,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依舊不履行就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或者更有嚴重抗拒執行行為,輕則罰款重則判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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