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應收賬款是一種債權,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一、關于應收賬款質押的規定在世界范圍內,利用應收賬款擔保借款已經成為企業融資的一條重要渠道。在我國,這種融資方式也已被金融實踐所采用,并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但立法上的規定尚付諸闕如。為了使其在實踐中的運作有法可循,我國民法典草案在最近的兩次審議稿中于“權利質權”一節中明確了應收賬款可以作為質押標的,這將對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但該草案的六次審議稿(以下簡稱“六審稿”)中的相關規定比較簡略,特別是公示制度的缺失,會影響其功能的發揮,而七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七審稿”)對此缺陷了進行了關鍵性的彌補。但對于是否應承認應收賬款質押制度以及該制度應當如何構建和適用,學界和實務界尚有諸多不同意見。本文擬以公示機制的構建為中心,在法律層面上全面解讀應收賬款質押制度。二、什么是應收賬款質押在法律上,應收賬款是一種債權,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三、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手續(一)房地產抵押和以企業動產等進行抵押擔保,其抵押登記的申請主體等均為抵押人,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質的登記申請主體亦為出質人,抵押人或出質人在辦理完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后,向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提供登記機構出具的能證明擔保物權的憑證或相應法律文書,擔保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均參與抵押或質押登記的環節,屬于雙方登記。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后,登記申請主體即質權人可自行根據情況隨時申請注銷質押登記,屬于單方登記,也就是說,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效力和是否終止始終由質權人控制。(二)在進行房地產抵押或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的登記過程中,主管登記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記機構,進行抵押或質押登記的前提是所抵押的房地產或出質股份的真實、合法,并應對此進行審查后方可進行登記,屬于積極擔保登記。而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登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只對登記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其既不向出質人進行核實或確認,也不對出質人所出質的應收賬款進行調查或向出質人的債務人核實或確認。登記文件及所質押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由登記申請主體即質權人自行審查和負責,屬于消極擔保登記。因而,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方式中,加重了質權人的審查責任和注意義務。(三)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內容具有一定隨意性。根據《登記辦法》和《操作規則》的規定,質權人既可以對應收賬款進行概括性描述,也可對其進行具體描述。但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或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記機構所登記的內容具有相對統一性,即一般須載明抵押或質押的財產范圍、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的名稱等。但保證應收賬款質押有效性和避免引起爭議起見,質權人應當在應收賬款質押協議中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中明確列明所質押的應收賬款具體情況,即:除列明質權人和質押人的情況外,還須列明款項金額、款項的債務人、款項支付期限、與款項對應的交易背景、產生應收賬款的合同編號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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