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權是不是不登記就不生效
正確。依據是物權法第180、187、188條。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房屋設立抵押,抵押權是登記對抗,還是登記生效?謝謝……
登記生效,未登記的,抵押權不成立。但,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六條: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請采納哦
房屋屬于不動產,抵押權物權的一種。
不動產物權,自登記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產生物權效力。登記后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關于抵押權登記的效力,我國對于不動產抵押權和權利抵押權采取登記生效主義,對于動產抵押權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登記生效主義,是指抵押權的設定,以登記為發生效力的要件,換言之,未經登記,抵押權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抵押當事人之間也無約束力,亦即抵押權根本不能成立。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可以得出,房屋的抵押權是登記后設立。
滿意請采納!
抵押權登記生效,
房屋是不動產
這個我國《物權法》有明確規定
不動產的抵押合同何時生效的問題
抵押的不動產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之日生效,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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