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約保證金返還的時間有什么法律依據
想知道工程履約保證金返還的時間有什么法律依據,請盡量提供法律法規的條文來源,謝謝! 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政府采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準。
一、履約保證金的概念與法律規定
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或者拍賣,為了防止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采購項目的一種程序,屬于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執行與風險防范的功能。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一般規定,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制度是《招標投標法》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也確實可以運用這項制度來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從法律上講,我認為履約保證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預付款,更不同于保證。 但是《招標投標法》沒有對實施這項制度的相關條件作出詳細的規定,比如,履約保證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監管,由誰監管等等,致使實踐中出現較多的問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政府采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準。
二、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為了控制中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行前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根據合同隨時考核驗收,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否則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在具體操作中,誤期賠償費也可從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筆者認為,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對促使中標人履約、防止中標人違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對違約者進行懲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約保證金操作實例
由于相關法規及辦法對履約保證金的收取與管理沒有規定,具體操作時沒有統一標準,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樣,筆者查閱了有關資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證金交給集中采購機構,但是交付的金額與時間、有效期、退還時間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7天內,中標人應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在供需雙方和采購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后合同生效。
2、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地方是中標合同價的5%以內,有些地方是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施工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地方規定為中標價的20%。
3、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時間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計利息退還。如采購的是貨物,有些地方是經采購人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不計利息,也有20個工作日內返還的。有些地方規定貨物經采購人驗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計利息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間中標人出現按施工合同應對業主給付經濟賠償的情況時,業主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賠償金額;余額由業主在有效期屆滿后5天內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后本息全額退還給中標人。
4、不少采購機構在標書中注明投標人中標后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有些采購機構對詢價采購方式規定,經采購人特別要求,可以在詢價標段中明確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合同時,須向采購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額10%的履約保證金。采購人未作特別要求的,一般將詢價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成交額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補繳。
5、對政府采購的定點企業,有些地方規定通過扣除履約保證金的制裁措施。有違規行為的,一經調查屬實,第一次通報批評,并扣履約保證金10%;第二次扣除履約保證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約保證金;第四次通報取消其定點資格,并在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采購的招標活動。
6、有些地方規定把履約保證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政府采購中的履約保證金不屬于定金。不論供應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購主體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發生爭議時援引定金罰則缺乏法律根據。
四、建議與對策
1、履約保證金收取數量及標準目前很難有準確的說法。筆者認為,履約保證金數額的多少取決于采購項目的類型與規模,但大體上應能保證中標人違約時采購人所受損失能得到補償,通常為合同金額的5%-10%左右,當然采購人要求高于上述額度時,也不能說不對,但不能高得太多(為合同價的15%還是可以的,如果為合同價的25%就太高了)。因為有關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收取的具體數額沒有特別的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本人認為以5%~10%為宜。
2、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交給集中采購機構比較合理。集中采購機構作為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合同履約問題,同時也便于對采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
3、 履約保證金應在簽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約保證金返還時間為驗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定時間。履約保證金收取時間一般情況應該在投標保證金退還之前,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后。具體的時間規定應在標書中明確注明,便于中標人操作,目前的投標文件一般會規定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幾天內,應按照合同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否則將沒收投標保證金,取消中標資格,授予另一中標候選人中標等。不少采購機構在標書中注明投標人中標后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原來將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直接轉變成履約保證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規定了,辦法規定五日內退還,按照標書規定,又必須在交納履約保證金后才能退還履約保證金,這樣來回折騰,影響效率。筆者認為,中標后投標保證金自動轉成履約保證金 ,不足部分再補齊,這樣做比較合理。
4、在工程合同中,招標人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驗收為止。在貨物或服務采購合同中,招標人也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安裝或調試之后。 如果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視為放棄中標項目(參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以從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標中選擇排序最前的投標為中選的投標,但招標人也有權拒絕其余的所有投標,并重新組織招標。
5、也有些集中采購機構不收取履約保證金,筆者認為,收取履約保證金目的就是保證供應商誠實經營和防范風險,收與不收要區別對待。對于一直從事政府采購業務,誠信度高的供應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了供應商的誠信體系與檔案,確立了綜合考核與評估制度,就能對供應商的誠信等級作出正確的評估。隨著誠信體系與評估制度的完善,對誠信度高的供應商不收履約保證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審查過程中,采購主體一般都要求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必須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招標采購文件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保證金條款,通常又分為締約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為了保證政府采購項目順利進行,政府采購國際規則和各國的政府采購法中,都有資金擔保的規定。然而,我國的政府采購法中卻尋找不到一個有關履約保證金的條款。招標投標法中對履約擔保的形式和額度也沒有作出規定。政府采購中的履約保證金應該通過立法予以規范。履約保證金的具體數額比例、返還日期、權利義務等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從而才具有可操作性。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規或有關部門應該明確實施履約保證金制度的各項具體規定,務必加強履約保證金的監管力度,使履約保證金真正發揮其確保工期和質量、防范風險的作用
投標保證金有沒有法律規定?
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有規定。不知道你問的具體是什么方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內施條例》第容26條明確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招標投標法》中,履約保證金的什么由招標文件規定?
《招投標法》中關于履約保證金的規定相當簡單。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專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屬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因此,法律對履約保證金并沒有什么要求,完全按照招標文件來交,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不交也沒問題的。
招投標相關法律問題
招標師就要報考了,但我還是有點不明白,rn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招投標法、中抄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均為專門性法規,對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和合同等進行專門性規定。
在實際招標活動中,政府采購項目需同時遵守《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且招標項目結束后的執行過程應當遵守《合同法》。
這三種法律沒有矛盾之處,所以不存在問題。
補充問題:為保證結論的正確性,再問你幾個問題。
“按照規定時間供貨”是招標文件中的要求嗎?書面合同沒有簽,你供什么貨,難道招標文件要求先供貨再簽合同?還是說,你的意思是想說,你們中標后才發現你們公司最終達不到招標文件提出的關于供貨時間的要求(而不是沒有實際供貨,因為合同還沒簽呢),于是主動放棄投標?現在可以肯定的是,你的事情跟履約保證金沒有關系,既然棄標了,就要分析到底是你的原因棄的標,還是對方原因棄的標,初步感覺應該跟你們沒關系,都發了中標通知書了,招標人有義務跟你們簽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簽合同,怎么可以要求你們棄標呢?道理很簡單,如果他覺得你們不符合中標條件,應該撤銷中標結果,而不是要求你們棄標,如果他覺得你們符合中標條件,就應該簽合同,不允許提這種實質性變更招標文件的額外要求的,你完全可以不理他,為什么要棄標?沒簽合同,你沒有供貨義務,怕他什么,而且,不管有沒有供貨義務,供不供貨始終是履約問題不是投標問題,結論就是,只要你符合中標條件,并且不是由于你自身原因主動提出棄標不想干了,投標保證金功能完成,理應歸還。
以下信息供參考,歡迎討論。
首先:“人民滿意公務員”,你混淆了兩個概念,樓主說的是投標保證金,不是履約保證金,不一樣的,投標保證金是對投標人要按照中標結果訂立合同的保證,保的是投標人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放棄投標,道理很簡單,交投標保證金時還沒有約,履什么約?履約保證金保的才是投標人,其實已經是中標后的合同訂約人履行合同的問題。“毒水之源”,政府采購行為在中國法律項下是民事行為,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是不能由政府規章規定的,理由很簡單,在政府采購中,政府和投標方是平等主體,既然是平等主體,憑什么我能不能把錢拿回來要聽你的規定。
其次:關于投標保證金是什么,目前確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目前的通行的觀點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確保你繼續參加招投標并按照中標結果訂立合同的擔保。但是,必須注意,這里說參照,是因為,投標保證金畢竟不是定金,只有單向的擔保功能,不存在雙倍返還的問題。參照的是這一條(也就是“訂約定金”)規定中關于“對訂約進行的擔保而交付的金錢之后如何處理”的精神。
最后:結論便是,投標保證金是對訂約的擔保,合同一旦成立,投標保證金的功能已經完成,理應返還。當然前提是,你要注意一下,合同中有沒有投標保證金在合同訂立后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的條款,如果是這樣的話,這里的關系是很簡單的,不要什么法律依據,你違反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收保證金,天經地義,這跟別人沒有關系。但是,如果沒有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或者根本沒有履約保證金的約定,那么,已經完成使命的投標保證金理應退還。
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我說“理應退還”的意思只是說“對方產生了一個應當向你支付一筆金錢(也就是退錢)的義務”,然而,你要看一下,你是否要賠償對方的損失,比如違約金什么的,如果要的話,“你也產生了一個應當向對方支付一筆金錢的義務”,那么雙方互負債務,對方有權進行抵消,結算差額,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的第九十九條。這樣一來,結果還是拿不到錢。
我只是從一個中立的角度客觀地幫你分析現在的狀況,兩句話概括就是,保證金是要還的,違約責任是要擔的。
希望采納
你要看的書還多著呢,以上三個只是基本,招標法基本是扯淡,真正說道實際的還是分行業的招標法,如何規定的你自己在網上查下那幾本法律原文不久知道了
哪方面啊? 招投標還是招標師啊。
請問你想知道具體哪一方面
在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是否合理,有相關的法規么?
建設部《房屋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文件范本》第16條規定如內投標人發生下列容情況之一時,投標擔保將被沒收: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投標人拒絕按本須知第32條規定修正標價;中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擔保或簽訂合同協議。
合理、合法。一般在招標文件內,就有這內容約定。能轉為履約保障金的,說明招標人已接收了投標人的要約。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條件,自己查合同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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