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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法律問題:司法解釋能不能溯及既往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2-08 13:25:17

刑法的司法解釋是否有溯及力

刑法的司法解釋有溯及力,具體如下:

一、司法解釋溯及力應采取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盡管這一原則不能直接適用于刑事司法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

但鑒于司法解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發揮著闡釋甚至補充刑法立法的功能,其不是刑法甚是刑法,因此,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一致贊同司法解釋在溯及力問題上與刑法一樣,基本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這在2001年12月7日“兩高”《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也得到了肯定。

該《規定》第二條規定,對于行為時沒有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此規定可以簡單總結為“從新”原則;第三條規定,對于具有新舊司法解釋交替的情形,對于發生在新司法解釋施行前的行為,在新司法解釋施行后處理的,采取從舊兼從輕原則;

第四條對于舊司法解釋之前發生的行為,已經辦結的,不再變動,也即“從舊”原則。可以總結:對于新司法解釋施行之前的行為,在新司法解釋之后處理,分為兩種情形:如果無舊司法解釋的,采取“從新”原則;如果存在新舊司法解釋的,采取從舊兼從輕原則。

二、司法解釋溯及力存在的問題

有關司法解釋溯及力的規定似乎并無不妥,但在實務中會出現以下兩種尷尬情形:

第一,適用舊刑法(將修改之前的刑法條文簡稱為“舊刑法”,相應的將修改后的刑法條文簡稱“新刑法”)而同時適用新司法解釋。

此種情況出現在以下情形:發生在刑法修改之前的行為,如果無舊司法解釋可以適用,在新司法解釋施行之后處理的,根據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應當適用新司法解釋。但如果新刑法處罰較重,在刑法條文的選擇上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適用舊法。

因而出現適用舊刑法而適用新司法解釋的可能。

第二,在存在新舊司法解釋的情形,可能出現適用新刑法而同時適用舊司法解釋的情形:

其一,在刑法已經作出修改,但新的司法解釋尚未作出之前,如果新刑法輕于舊刑法,這導致在刑法修改之前發生的危害行為在新刑法生效之后處理的,根據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適用新刑法,但是在新司法解釋未作出之前,可能適用舊司法解釋;

其二,無論新舊刑法在處罰上的輕重,對于刑法修改后發生的行為,在新司法解釋做出之前進行司法處理的,都有可能面臨著適用新刑法而適用舊司法解釋的可能。

這一沖突并非僅是理論推理,司法實踐大量存在。舉例而言,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將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在犯罪對象和結果等方面降低了定罪條件,處罰更加嚴厲。

但是最高法院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的有關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直至2013年6月19日被“兩高”有關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新司法解釋所替代。

這導致2011年5月1日到2013年6月19日期間發生的行為,司法機關在2013年6月19日之前進行司法處理的,就同時適用有關“污染環境罪”的規定和2006年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根據其作出時生效的刑法制定的。無論是舊刑法與新司法解釋的交叉,還是新刑法與舊司法解釋的交叉,如果對定罪量刑的規定不存在沖突尚可,在存在沖突的情況下,則會導致部分不符合立法初衷的司法適用爭議。對于這一問題,司法解釋并未作出適用說明。

擴展資料:

刑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

新舊刑法和新舊司法解釋的交叉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釋和刑法修改不能同步,司法解釋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對象是新舊司法解釋,而非針對刑法修改問題。

但由于司法解釋是對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做出的解釋,因此,不能苛求司法解釋與刑法修改保持同步,其必然應當在刑法適用一段時間后,在發現司法適用問題和總結司法經驗的基礎上作出。

盡管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情有可原,但是并不意味著可以忽視刑事司法適用過程中的這一沖突。刑法還將不斷修改完善,刑事司法對此應當作出合理解決。

對于由于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所導致的新舊刑法與新舊司法解釋交叉適用的解決,必須堅持一個原則:刑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

也即,司法解釋應當完全遵循或者讓步于刑法規定。在司法解釋與刑法規定不沖突的情況下,當然可以同時作為司法處理的依據;但當司法解釋與刑法發生沖突,則優先遵守刑法規定,不能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對所應遵守的立法規定進行調整甚至改變。

具體而言,對于前述可能出現的適用新(舊)刑法而適用舊(新)司法解釋的情形,應當以新(舊)刑法規定為標準。

如果舊(新)司法解釋與新(舊)刑法規定相一致,也即定罪量刑的規定未修改的,可以援引舊(新)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當無舊司法解釋可以援引或者舊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被新刑法所修改,則應當分別對待:

其一,在因為無舊司法解釋而可能同時適用舊刑法和新司法解釋的情形,新司法解釋與舊刑法相沖突的,新司法解釋不能作為適用依據,對案件的處理應當根據舊刑法及其生效期間的判例和審判經驗作出。

其二,在同時適用新刑法和舊司法解釋的情形,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已經被新刑法更改的,應當以新刑法的規定為準,舊司法解釋則不能再作為適用依據,在尚無新司法解釋可以作為適用根據的情況下,對于刑法條文的解釋則交由法院根據條文修改的立法原意和立法初衷作出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刑事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探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為回正確適用司法解釋辦理案件答,現對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自發布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
二、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三、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四、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概括而言,刑罰的溯及力就是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

剛剛開始學習法學,有問題請教,刑法立法解釋有溯及力么?

立法解釋萬一和之前的刑法立法解釋有所改動,影響到了被告人的刑罰判定,怎么辦
對于司法解釋的適用,基本上遵循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根據兩高的專門司法解釋,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犯罪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附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已分別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9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為正確適用司法解釋辦理案件,現對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自發布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

二、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三、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四、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你不是學法律的吧,或剛剛學就想攬官司。
首先,概念錯誤,司法解釋是有的,既然學了買一本才叫學;
其次,觀念錯誤,法沒有“萬一”這個詞匯;
最后,我個人意見,先知其然,再知其所以然,不失學問之道。

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的特點是什么?速求~

(1)從舊原抄則,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刑法對于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采,我國刑法亦采此原則。

我國修訂后的刑法典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擴展資料

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已分別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9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司法解釋辦理案件,現對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自發布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
二、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三、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四、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概括而言,刑罰的溯及力就是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修訂后的刑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再次統一規定刑法溯及力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但是現行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作出規定,理論界對此問題注意不夠、討論不多,司法實踐中也做法不一,本文擬對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引起法學界對此問題的重視。
一、刑法溯及力原則的價值內涵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能否適用,如果能適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適用,則沒有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也就是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眾所周知,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是從罪刑法定原則派生出來的。罪刑法定原則的最實質內涵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如果刑法具有溯及力,那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也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也處罰”。由此可見,罪刑法定原則本身就包含著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則。
現代世界各國刑事立法對溯及力的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則:(1)從舊原則;(2)從新原則;(3)從輕原則;(4)從新兼從輕原則;(5)從舊兼從輕原則。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F行刑法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從舊”,即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判處何
種刑罰原則上應根據行為當時的法律來確定。這是因為,法律作為一種規定權利與義務的規范,只有生效后才具有約束力。人們只能根據行為時已經生效的法律抉擇行為,不能預見行為后立法機關會實施什么樣的新法律。新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保障公民人權,也與罪刑法定原則契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礎之一“心理強制說”強調“法律明確規定了各種犯罪應受的刑罰,同時也就宣布了任何犯罪都必將受到懲罰。這樣,試圖犯罪的人不管他具有何種犯罪動向,都面臨著刑罰的威嚇。就會因該種威嚇而不敢實施任何犯罪,從而達到國家預防犯罪發生的目的”。① 世界大多數國家均采用“從舊”原則,以避免有適用后法之嫌。但是為了實現刑罰目的和有利于被告人,大多數國家刑法同時規定,如果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梢?,從舊兼從輕原則立足點是堅持適用行為時的刑法,價值取向是有利于被告人?!皬呐f”與“從輕”不是并列關系,而是主次關系,補充與被補充的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的,不管新法如何評價,均不能適用新法。
二、刑法司法解釋是我國刑事法律的淵源之一
刑法司法解釋作為一種有效的法律解釋,是享有解釋權的機關在刑事實體法的適用過程中,依照已有立法的規定及其基本原則,對各級司法機關均應遵照執行的刑事法律規范的內涵和適用范圍所作的一種直接闡釋②。在我國,一般認為,只有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才依法享有司法解釋權,而其他機關均無司法解釋權①。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分別就審判工作中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這是“兩高”有權進行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
“刑法之解釋不啻予刑法以生命,無解釋則刑法等于死文,毫不發生作用”。② 臺灣刑法學者蔡墩銘的論述較抽象,但卻道出了刑法解釋在實際社會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毋庸置疑在我國的實際司法活動中,刑法司法解釋已成為刑事法律的淵源之一,并指導著刑事司法活動。
任何一部刑法典和單行刑法規定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和模糊性,絕對具體、明確的刑法規定是不存在的。刑法的所有規定之所以均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和模糊性,這是由刑法的普遍性、相對穩定性以及語言表達能力的有限性決定的。刑法的具體規定往往只就犯罪與刑罰的一般性特征加以描述,即使對具體個罪的規定,也只能就其在社會現實中所表現出來的共性的東西抽象出來加以規定,而不可能將每一個具體個罪在實際生活中的千姿百態的具體表現一一形諸文字?!胺刹皇墙炭茣词故菙⒚髯餇?,也不可能將條文中所有的法律含義都解釋清楚,也還要通過理論和實踐對法律進行具體解釋?!?/div>
溯及到法律生效之日。也就是說司法解釋的效力在時間上同法律一同生效。

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第十條 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對09年的行為是否適用
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
司法解釋不是法律,是對法律作出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效力及于該法律實施時。
法不嗍及既往

司法解釋是否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有沒有具體條文的規定?
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具體的條文規定是沒有的,要看解釋本身專的規定,如《最高人屬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本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不適用本規定。這就意味著證據規則不具有溯及力;而《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這就意味著發生在解釋之前的行為,只要是在解釋實行之后進行訴訟的,就適用解釋的規定,因此該解釋是具有溯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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