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時間規定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是多久?
實際上是“立案審查期限”。關于這一點,《刑訴法》還缺乏具體的規范,沒有對立案審查期限進行具體規定。但是,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機關,為了提高辦案效率和服務水平,也相繼出臺了一些規定,對立案審查期限作了具體明確。這些規定中,最有權威的是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現將其中關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的規定匯總如下:
一、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卮?、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二、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p>
三、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p>
四、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p>
五、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詐騙案從受理到立案最長多久
詐騙案從受理到立案最長約30日
一般情況下報案后公安機關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派出所立案,應將立案通知送達受害人或者報案人,而不是送給雙方。如果派出所不立案,應在案后三個工作日內,依法向不立案通知送達報案人,如果報案人不報的,可以在七日內申請復議,機關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復議。
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后是到。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如果有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在宣判后,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內被羈期的時間,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中服刑,在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后按剩余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去服刑。 在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詐騙罪從立案到宣判需要的時間要視具體案情而定,實務中一般是5個月到1年,案情復雜的,甚至更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報案的立案時間需要多長
報案立案時間依據案件復雜程度而定。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時,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限通常在七日以內。
對于重大、復雜線索,立案審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最長可延長至三十日。而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線索,則需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最長可達六十日。
另外,公安機關在接收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時,立案審查的開始日期為接收之日。一般審查期限通常為十日,最長則可達三十日。
綜上所述,報案的立案時間并非固定,而是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和性質來決定。通常情況下,立案審查期限在七日至三十日內不等。若案件較為復雜或重大,則可能需要更長的審查時間。因此,報案人應耐心等待公安機關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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