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亮的學術成果概述:
在近年來,俞亮教授在學術領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他的著作涵蓋了多個法學領域,其中包括:
論文方面,俞亮教授的學術視野廣泛,發表了一系列有深度的論文,如:
俞亮教授的學術成果豐富多樣,不僅涉及理論研究,也關注現實案例和司法改革,展現了其深厚的專業素養和理論功底。
俞亮,1979年生人,籍貫安徽,現居住地北京,畢業于中南政法大學,于2006年加入萬國,成為萬國獨家簽約教師。專業功底深厚,擅長講解刑事訴訟法。有豐富的授課經驗,對司考命題規律把握準確,能夠準確切中命題要點。善于了解學員需求,針對性指導學習技巧,快速提高應試能力。
在刑事案件中,特別是盜竊案件中,證據的認定至關重要。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只要有其他充分且確實的證據能夠證明其盜竊行為,法院仍然可以依據這些證據對其進行定罪和量刑。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即使沒有被告人的供述,只要證據確實、充分,就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證據的高度重視以及對于公正審判的堅定追求的體現。具體來說,公安機關會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收集被盜物品的鑒定、現場勘查報告、目擊證人證言、視頻監控錄像等相關證據,這些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而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盜竊行為。如果證據確鑿充分,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認,也可以依法對其進行定罪量刑。
在盜竊案件中,可能的證據包括被盜物品的鑒定、現場勘查報告、目擊證人證言、視頻監控錄像等。這些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而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盜竊行為。也即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會依法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這些證據需要經過法定程序進行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即便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情形下,公安機關依舊能夠依法在立案偵查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后由法院進行審判。
1.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認犯罪事實,這可能會被視為態度惡劣,在量刑時可能會酌情從重處罰。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并不意味著會強行定罪并加重刑罰。
2.申訴與辯護權利:如果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或檢察院的起訴決定不服,可以依法進行申辯。這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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