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需要帶什么材料
一、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所需材料
1.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 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介紹信,說明辦理何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以及有關的家庭狀況;
3.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4. 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5. 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6. 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證明;
7. 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二、遺產繼承公證是否需要所有人到場
遺產繼承公證不一定需要所有人到場。
1. 若有遺囑指定繼承人或無遺囑情況下,法定繼承人需全部到場;
2.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與遺產相關的產權歸屬證明以及公證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繼承公證流程
1. 填寫《公證申請表》;
2. 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 公證人員審核《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
4. 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適用前述規定。
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的材料是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一、遺產繼承公證所需證明文件: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并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請人應先至公證處領取專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單位人事或人事檔案部門開具】
5、死者的婚姻證明;【注: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請注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辦理;遺產稅尚無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辦理完畢后,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等,請向該房地交易中心咨詢】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二、辦理遺產繼承公證的程序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
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親屬證明。
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三)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承辦公證員在對你填寫的《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后,會給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你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復印證明材料等事項。千萬別遺忘了你的公證費發票。
(四)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在規定的時間內,你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本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以上步驟完成后,便可進行遺產繼承公證。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遺產繼承公證所需材料
申請遺產繼承公證書,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繼承人之公民身份證明;
2.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文件;
4. 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所有權證明;
5. 遺囑原件或法定繼承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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