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買車搖號細則釋疑
在北京購車過程中,涉及到指標管理的規則需要進一步明確。首先,購買新車時,無論是初次購車還是置換舊車,都必須先通過搖號獲取指標。這種搖號制度強調指標的有效性和有限期使用,獲牌后指標在6個月內有效,類似身份證的性質,不得轉讓。
若車主出售舊車并準備購買新車,雖然指標仍歸車主所有,但在6個月內未完成新車登記手續,則視為放棄更新指標,此時購車需要重新參與搖號。對于贈車行為,雖然允許,但贈與的車輛和車牌指標會隨贈與行為消失,受贈人需單獨參與搖號獲取新的車牌指標。
總量控制是另一個關鍵環節,2011年起的24萬機動車配額會根據年度評估進行動態調整。個人占88%的比例和個人購車的運營車輛配額也會隨著城市交通狀況及環境變化進行適時調整。為了確保搖號過程的公平性,相關部門會進行資質審核,搖號過程公開透明,并有公證機關參與,以法律形式保證公正性。此外,政府部門還設有專門的監督管理機制,對違規行為進行嚴格懲罰,以維護搖號的公正性。
武漢市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私有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照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城區、郊區、街、縣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一切私有房屋。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私有房屋的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占、毀壞私有房屋。
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所有權,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 私有房屋應保持完好,保證住用安全,不得影響市容觀瞻,不得妨礙城鎮規劃。第五條 私有房屋及宅院所占用的土地屬國家所有。第六條 私有房屋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科)(以下簡稱區、縣房管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管理。第二章 產權第七條 本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須向所在區、縣房管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登記,領取《武漢市城鎮私有房屋所有權證》。
新建私有房屋,所有人應在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所在區、縣房管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登記。
私有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析、分割等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改建、擴建、拆除等房屋現狀變更時,房屋所有人須自轉移或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在區、縣房管機關申請所有權轉移或變更登記。第八條 辦理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分別提交下列證件: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須提交規劃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土地使用證件;
(二)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產權證件、買賣合同和契證;
(三)交換的房屋,須提交雙方的產權證件、交換協議書和契證;
(四)受贈的房屋,須提交原產權證件、契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贈與書;
(五)繼承的房屋,須提交原產權證件、契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產繼承證件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六)分家析產、分割的房屋,須提交原產權證件、契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分家析產或分割的證件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七)獲準拆除的房屋,由拆除單位繳銷原產權證件。第九條 申請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由所有人持有關證件親自辦理,登記的姓名須與戶口登記一致,不得使用別名、化名。
所有人如系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辦理。第十條 私有房屋所有人不能親自辦理產權登記或管理房屋時,可出具委托書,委托本市有正式戶口并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代為辦理登記或管理。在本市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書,須經本市公證機關公證;不在本市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書,須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在國外或港、澳、臺灣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書,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房屋系兩人或兩人以上共有的,應共同申請辦理登記,領取《武漢市城鎮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武漢市城鎮私有房屋共有執照》。
對于結構上不能截然分開的公、私共有房屋,應書面載明私有位置、間數、面積及與公有部分的權利關系,并取得共有公方的證明后,才能辦理登記,領取《武漢市城鎮私有房屋所有權證》。第十二條 職工、居民享受國家和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優惠購買或建造的房屋,在登記時,領取蓋有“優惠”印章的《武漢市城鎮私有房屋所有權證》。第十三條 違章興建的私有房屋,根據規劃部門認定的建章情節,按下列規定發證:
(一)屬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責令補辦手續后,發給《武漢市城鎮私有房屋所有權證》;
(二)暫緩拆除的,發給《武漢市城鎮私有房屋臨時管業證》;
(三)必須拆除的,不予發證。第十四條 私有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按期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應向所在區、縣房管機關申請緩期辦理。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登記的,由所在區、縣房管機關處以罰款。每逾期滿一個月處以登記費的二至四倍罰款。第十五條 《武漢市城鎮私有房屋所有權證》、《武漢市城鎮私有房屋共有執照》、《武漢市城鎮私有房屋臨時管業證》是私有房屋的合法憑證。任何人不得涂改、偽造或冒領。違者,其證件無效,并處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訴請司法機關處理。證件遺失的,應登報聲明作廢,并及時向所在區、縣房管機關申請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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