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中,勞動者要承擔怎樣的舉證責任
首先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這是勞動爭議大前提;
其次是證明爭議有關的事實。比如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勞動者需初步證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再如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勞動者需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
誰主張誰舉證,你要證明你的主張
勞動糾紛舉證責任怎樣確定求解
勞動人事爭議中有幾類證據的舉證責任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類:
1.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在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中,用人單位負以下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發生工傷時,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6.主張加班費發生爭議,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相關知識
特殊情形下需要理清舉證責任的承擔方:
(1)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而非用人單位。
(2)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以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而非一味由用人單位承擔提供考勤證據的舉證責任。
(3)勞動者主張績效工資的,由勞動者對存在績效考核制度以及自身完成的工作量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者對基數的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四、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如果是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這些證據通常包括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表、工資發放明細表、考勤明細表、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相關財務憑證或者會議紀要等。
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如何承擔 勞動訴訟中權利處分
一般情況下,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同時為保護勞動者權利,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做了一些特殊規定:(1)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2)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 (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4)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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