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賠償標準10萬
法律分析:和數額沒有關系,雙方協商同意賠償多少數額都可以。只有協商不成時,醫方往往主張醫療事故鑒定。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三)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四)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五)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七)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八)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賠付醫療費的標準是怎樣的
賠付醫療費的標準,主要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第19條。
此規定指出,醫療費的計算依據是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并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證據。若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持有異議,需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總額,以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對于后續治療費,若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預判必然發生,可以與已發生的醫療費一并賠償。后續治療費,特指損傷治療后遺留功能障礙需要再次治療或傷情未完全恢復,需二次治療的費用。
在具體損失上,賠付醫療費采用差額賠償方式,即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對于后續治療費,則采用定型化賠償原則。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從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公正性出發,設定固定標準,對損害進行賠償。
醫藥費賠償標準
一、醫藥費賠償標準是什么1、醫藥費賠償標準如下:(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2)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二、人身損害的賠償原則有哪些1、全部賠償原則,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2、財產賠償原則,確認財產賠償規則,就是明確侵權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害,都必須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3、損益相抵原則,賠償權利人基于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則。
法規有效性校驗: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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