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全面考評醫生是否履行了法定的醫療義務?!秷虡I醫師法》對醫生履行義務有明確的要求,患者在就醫中是否存在“過度醫療”,要充分考慮與醫生的義務相對應,要求醫務人員不能漏診、誤診,更不能“小病大診,無傷多診”,應恰當地給患者作出診斷。,(二)嚴格審查和調取證據材料。為了規范醫療行為、控制醫療等其他費用的增長,保證他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占,法官在審理此類型案件中,特別是一方提出“過度醫療”的質疑時,應仔細推敲、審核患者方提供的傷病情報告、就醫結算票據等。,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床醫學規范和倫理準則,不能為患者真正提高診治價值,只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為。或者說,在治療過程中,不恰當、不規范甚至不道德,脫離病人病情實際而進行的檢查、治療等醫療行為。簡單說,過度醫療是超過疾病實際需求的診斷和治療的行為,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醫療不是診治病情所需,起碼不是診治病情完全所需。過度醫療是與道德相違背的,是法律以及相關制度所被禁止的。,面對過度醫療,患者需要收集好自己的問診資料、病歷、收費單等相關證據,到該醫院設立的“醫患關系辦公室或指定部門”去反映投訴。,當然,患者也可以選擇到達該醫院所在地的衛生局去投訴。對投訴結果不滿意,患者也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挽救自己的損失。但涉及“過度醫療”的投訴,因其專業性強且很難界定,處理時間會久一點,還需耐心等待。遇到過度醫療,要及時到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投訴。
法律客觀:《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條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法律分析:認為對方存在過度醫療的,需要提出證據,比如對方無醫囑、非必要的情況下使用了非醫保類藥品等。對方可以起訴當事人和保險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對用藥合理性、以及用藥與本次事故關聯性進行鑒定,法院會根據鑒定意見核定對方要求的合理部分,并判定保險公司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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