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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官法第十條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擔任法官。進行一下簡要評析好嗎

首頁 > 醫療糾紛2022-10-24 07:53:12

法官法對法官有什么要求

法官法第九條 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 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審判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要求法官履行職責不僅要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而且言行必須體現出公正,保持中立,平等對待當事人,公正司法;同時要求法官堅持和維護審判獨立原則,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于堅持正確的意見。《準則》還要求法官認真、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盡可能地縮短訴訟周期,降低訴訟成本,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資源投入,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準則》嚴格規定了法官對于不正當利益的抵制義務和廉潔態度,特別強調法官的個人生活方式不得損害法官的廉潔形象。為此,《準則》明確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利用職務和地位謀取任何不當利益,同時特別要求法官及家庭成員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水準與他們的職位和收入相符,法官必須向其家庭成員告知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員不得違反。
《準則》還特別要求法官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有任何不公的訓誡和不恰當的言辭。
《準則》要求法官嚴格約束職務外的一切活動,避免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規定法官必須杜絕可能影響法官形象的不良嗜好和行為;謹慎出入社交場合,謹慎交友,不得從事不適當的社會交往活動;不得披露或者使用以法官身份獲得的非公開信息;不得參加營利性社團組織等。此外,《準則》還規定法官退休后,應當繼續保持自身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當言行而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

受過黨紀政紀處理的能否入選法官員額

  受過黨紀政紀處理的不可以入選法官。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在民事訴訟審判中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的,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審判人員,而且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干擾。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權,具有當然的裁判權威的第三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也規定了法官的權利和義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并受國家法律保護。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政法大學、高等學校法律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學位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學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學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有什么限制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有什么限制

除了政治前途有影響,其他沒有影響。另外上大學不是考軍校或者警校就沒影響,當兵和考公務員是有影響的。只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將來對本人、子、孫等都會有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將來后代要到國家保密性單位、高級軍事部門、外交部門等單位工作,就有可能因為政審不合格而不被錄取。在目前狀況下,只有在有政審的機構,部門或學校,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可能會對子女產生不利影響,其他部門是沒有的 一般主要是軍隊部門和保密部門。根據我國《公務員法》和有關錄取、政審的規定:直系親屬中有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嚴重刑事犯罪的(如嚴重暴力犯罪、職務犯罪等)才可能影響其子女報考國家公務員。

很多的超級不方便哦。還影響自己子女的政治生涯。自己也不能做公務員正式保安。有的工廠都不要你?跟國家有關系的活都不能干。銀行上班之類的
不能從事國有事業單位公務員等等
不能當律師之類的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有刑事案件,情況和限制如下:

在公務員政審中,有一項是審查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則孩子公務員政審不通過。那直系親屬的哪些行為會影響子女考公務員呢?

一、老賴,老賴指的是有能力還賬,但是卻耍賴拒不還款的人。

二、直系親屬如果有判處死刑的情況,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罰)、曾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審查的,都會影響到考生的“仕途”。

三、父母有醉駕前科,影響孩子的公務員政審。
在警校招生中: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政審不合格: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過治安處罰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三)曾受過開除學籍、團籍或者黨籍紀律處分,或者近三年曾受過記過以上紀律處分的;

(四)曾參加過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或者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五)有過吸毒史的;

(六)直系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的骨干分子或頑固不化、繼續堅持錯誤立場的。

(八)其他不宜錄取的情形。

征兵政審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征集的新兵除執行上述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傳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竊、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過迷信活動的;

(五)文身的;

(六)長期在外地,現實表現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干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警務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違法行為,被給予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強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處罰的;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四)曾因違反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員以及近親屬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曾被國家機關辭退的;
(四)持有外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許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國國籍、持有外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許可的;
(六)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

第七十六條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

第一百三十五條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并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一)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五)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六)丟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的。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2009修正)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發新聞記者證:
(一)新聞機構中黨務、行政、后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
(二)新聞機構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者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提供新聞信息的其他人員;
(三)教學輔導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工作人員以及沒有新聞采訪業務的期刊編輯人員;
(四)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吊銷新聞記者證并在處罰期限內的人員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黨紀政紀開除處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2009修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
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
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
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
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2014修正)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注冊的情形的。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準予注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注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
注冊會計師協會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十二條 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注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三條 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除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準予注冊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的處分的;
(四)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的。
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依照第一款規定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注冊,但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執業備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被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二年的;
(四)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法行為,自處罰決定之日起未滿二年的;
(五)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規行為,自處理決定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執業備案的注冊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備案:
(一)死亡或者失蹤的;
(二)同時在二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
(四)年檢不合格或者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的;
(五)違反行業管理規范,連續二年有不良從業記錄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省局管理中心應當將本地區注冊稅務師的備案情況上報總局管理中心。執業備案和注銷備案的注冊稅務師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辦法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
(五)有國務院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十五條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準予注冊的一級注冊建筑師名單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準予注冊的二級注冊建筑師名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關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的注冊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
第十六條 準予注冊的申請人,分別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和省、 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一級注冊建筑師證書或者二級注冊建筑師證書。
第十七條 注冊建筑師注冊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注冊的, 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已取得注冊建筑師證書的人員,除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準予注冊的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 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冊建筑師業務滿2年的。
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對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
(一)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城建監察規定》(2011修正)
第九條 城建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國家正式職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
(三)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具體我就不說了,對其他沒有影響,所以每個人都要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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