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可以追究法人刑事責任嗎
醫療事故在醫護人員利用職務企圖銷毀或者改造醫療事故資料的情況下會追究法人的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的醫療事故,醫護人員和醫療機構只構成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在醫護人員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會構成刑事責任。
一、醫療事故可以追究法人刑事責任嗎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主要是醫護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在醫療事故發生后企圖銷毀或者偽造醫療事故的資料,對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刑法》都對其有判定標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有這樣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醫療事故罪的規定有哪些
《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最后,發生醫療事故后醫療機構首先應該聯系第三方法律認可的機構進行事故等級評定,然后醫患雙方根據等級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試圖銷毀或者更改病歷資料,將會造成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罪立案標準一般是什么
醫療事故罪立案標準基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該標準指出,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將被立案追訴。所謂"嚴重不負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
1. 擅離職守:未履行崗位職責,不在工作崗位上。
2. 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員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
3.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試驗性醫療。
4. 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
5. 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
6. 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診療技術規范、常規。
7. 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立案標準中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意味著導致就診人出現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疾病或其他嚴重身體傷害的情況。
立案是醫療事故罪刑事訴訟程序的起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醫療事故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材料來源通常包括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控訴、醫療單位或其他人的舉報、當事醫務人員的自首,以及衛生行政機關對涉嫌犯罪的醫療事故案件的移交。
醫療責任事故罪怎樣才能立案
醫療責任事故罪如何立案?關鍵在于明確醫院或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若犯有責任事故需追究刑事責任時的程序。具體立案條件如下:首先,當醫院或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在執行醫療任務時出現責任事故,且此事故達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公安機關便依據管轄權進行立案偵查。其次,醫療事故罪的構成條件是,醫務人員在工作中因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就診人死亡或對就診人身體造成嚴重損害。這不僅要求事故的發生與醫務人員的不當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更強調其行為的嚴重性和主觀上的責任性。立案是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需要確保事實證據充分,責任認定明確,以便后續的司法程序能夠依法公正進行。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是什么意思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指的是醫護人員在醫療事故中,利用職務之便,企圖銷毀或偽造醫療事故資料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刑法》中都有明確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指出,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時,如利用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或不查處違法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將依據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相關罪名,承擔刑事責任;情節較輕者,將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
對于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衛生行政部門會依據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可被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據刑法中的醫療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者則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醫療事故罪的定義是: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嚴重損害的,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中,對醫療事故案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詳細描述。醫務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時若存在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就診人死亡或嚴重身體損害,將被立案追訴。這些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危急就診人救治、未經批準開展試驗性醫療、違反查對與復核制度、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與器械、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診療技術規范等。此外,造成就診人身體嚴重損害,包括但不限于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或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損害身體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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