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問題
蘇某和潘某因一些瑣事發生肢體沖突,在廝打過程中,蘇某將潘某打傷住院。在住院期間,雖然潘某傷勢不重,生活能夠自理,但為了省事和舒服,潘某請了兩名護工進行護理。出院后,潘某要求蘇某支付兩名護工的費用,但蘇某認為潘某生活能夠自理,不需要請護工進行護理。兩人就護理費是否需要支付的問題產生了糾紛,那么,法律對于護理費的確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休養康復期間,根據醫院的意見或司法鑒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照料其生活而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需要注意的是,護理人數原則上只能有一個,如果需要多人進行照顧,醫院或者鑒定機構應當明確指出需要多人照顧,對于擅自增加的護理人員,由此擴大的費用,法院不會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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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擴展資料:
計算標準
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
1、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
①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②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無論受害人是否實際支付給護理人員以報酬,均統一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③ 受害人雇傭護工的,其計算方法與第二種情形相同。
2.護理人數
①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
②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體可以參照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的明確意見,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護理期限
① 一般原則,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
②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③ 如果受害人實際需要的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判決的期限,甚至超過了二十年的最長期限,就超過期限的護理費,受害人有權再次請求賠償。
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認定賠償權利人確實需要繼續護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如果受害人實際被護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決確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內康復已無需護理,或者在這個期限未滿時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該期限內的全部護理費,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決一次性取得該筆護理費的,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不負返還的義務。
4、護理級別
護理級別是確定護理費數額的另一個重要因素。而護理級別又是由受害人的護理依賴程度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情況決定的。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程度就是指被護理人對護理人在生活上的幫助的依賴程度。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
① 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理者;
② 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3項需要護理者;
③ 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1項需要護理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護理費
護理費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顧或無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護理而支出的費用。陪護費需要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來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需要醫院出具護理證明,或在診斷證明、病歷中寫明護理情況,或者申請鑒定護理期限。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21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第20條)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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