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執業地點行醫是否構成非法行醫不能一概而論。那要看具體情況,可以參考以下幾點。
有執業醫師證但不在執業地點行醫是否構成非法行醫:
據有關報道: 2010年,北京成為試行醫師多點執業政策的試點城市,制定了《北京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3月1日起實施。截至2014年6月,本市共計有2116名醫師辦理了多點執業注冊,執業范圍涉及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等多個專業。辦理多點執業的醫師第一執業地點以公立三級和二級醫院為主,第二執業地點以民營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醫療機構為主。
此次修訂是對《北京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的首次修訂,希望通過調整完善,為醫師多點執業“松綁”。修訂后的新辦法最重要的改變是,取消了原辦法中對執業地點數量上只能在二至三個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的限制。
所以有執業醫師證但不在執業地點行醫是否構成非法行醫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具體情形:
一、在特定情況下,不屬于非法行醫:
1、醫生的醫療行為雖然超出注冊的執業地點、類別或范圍,但如果事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的;
2、雖然事先未經過批準,但屬于緊急情況下的救治行為,則阻卻違法性,自然不能以犯罪論處。例如,醫療專家被邀進行異地會診;醫生在有關部門的倡導下開展衛生下鄉活動;醫生在出差或度假期間,對遇到的突發疾病的人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等等。
二、如果超出注冊的執業地點、類別或范圍的醫療行為未經批準,又不屬緊急情況下的救治行為,應定性為非法行醫。
例如,在具有集體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中行醫的人員,私設個人門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法醫療機構中行醫;內科醫師做闌尾切除手術;牙科醫師對婦科疾病進行診斷等,都屬于非法行醫。
但非法行醫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情節是否嚴重,對于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非法行醫罪論處;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行為人所屬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例如,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受聘到新的合法醫療單位后未及時進行執業變更登記,其行為僅屬違法行為,理應受到行政處罰,但不構成非法行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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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于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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