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精神病人的司法鑒定
1、一般由司法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委托申請書。
委托申請書的內容應包括:被鑒定人的一般情況,簡要案情,作案前后軀體狀況和精神狀況;被鑒定人個人簡歷和家族疾病史,鑒定目的,最后加蓋公章。鑒定單位按受委托后進行登記,約定鑒定日期進行正式鑒定。
2、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
3、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
4、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
5、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6、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7、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五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鑒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鑒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六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鑒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床檢查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擴展資料:
精神司法鑒定機構:
1、執行司法精神病鑒定任務的組織或單位,叫做鑒定機構。目前在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級市,一般都設有精神病院,均承擔司法精神病學鑒定任務。另外,開展這項工作的,還有部分從事司法精神病學的教學和研究機構。
2、根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 ,中國的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有各地區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領導,該委員會是由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衛生機關的有關負責干部和專家若干人組成,負責審查、批準鑒定人,組織技術鑒定組,并協調和開展鑒定工作。
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置若干個技術鑒定組,承擔具體鑒定工作,其成員由鑒定委員會聘請、指派。技術鑒定組不得少于兩名成員參加鑒定。
精神鑒定的內容:
1、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 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系,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2、確定被鑒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3、確定被鑒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對應當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議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司法精神病學鑒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一般精神病人都是由精神病院或精神心理科根據求診是的癥狀制訂治療計劃,只有在刑事偵辦過程,涉及到精神病人才主張做精神病的司法鑒定。一般司法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托與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執行。當事人、代理人、辨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鑒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并委托鑒訂。
2、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準備病人之前的病歷以及疾病控制機構開出的疾病證明,到鑒定中心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受領單》。并按鑒定中心安排時間通知當事人前來鑒定。
3、正規司法鑒定中心不受理由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
4、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證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鑒定中心公章生效。
鑒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司法鑒定申請。個人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需要訴訟到法院申請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法院指定醫院進行鑒定。
個人可以申請傷情鑒定嗎?怎么辦理呢?
個人可以申請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可以向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同時也可以去當地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醫院,帶上醫院病歷及相關記錄。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鑒定的委托。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
本通則所指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于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
擴展資料
傷情鑒定,通過法醫調查取證或有醫院證據,顱腦受到物理撞擊,傷情癥狀危及生命應按重傷標準治療。也可根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犯罪情節,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大腦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的恢復程度。
以原始損傷為鑒定依據的,法醫應在重要的時間節點內,重癥或昏迷期間,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操作規范,通過公對公到醫院病房調查傷員,公對公取證,確認傷員當時傷情和客觀傷殘狀況,劃分傷情等級。
通過現場醫學勘察查看、醫療跟蹤,臨床醫學特殊檢查、傷情的活體觀察檢查、癥狀分析、測試比對、觀察審訊、遺物鑒定、調取監控,進行的一套法律醫學傷殘等級鑒定。符合條件的可以協助辦案民警立案逮捕。如果經鑒定達到輕傷一級,則應當由偵查機關立案,檢察機關進行公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需要由公安部門或法院委托后鑒定,個人不能直接申請。
有關鑒定的相關程序和規定:
【鑒定原則】
委托原則: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托。
鑒定人提出獨立的鑒定意見。
補充鑒定由原鑒定人進行。
重新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需要進行鑒定的情形】
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對人身傷害的鑒定由法醫進行。
【鑒定的委托】
案件主辦單位為鑒定委托的主體。
委托單位應審查被鑒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真實性,并在病歷資料復印件上蓋章確認。
委托單位必須經過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被傷害的客觀事實,才能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
【鑒定的受理】
被鑒定人必須持有辦案單位開具的傷情鑒定委托書、病歷資料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相關的輔助檢查資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等,在規定時間由委托單位辦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醫應及時予以受理、檢驗。
經檢查,認為提供的病歷資料不齊全或尚需到醫療部門進行其他檢查的,委托單位應負責督促當事人及時進行相關的檢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須的病歷資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當事人材料不全、拒絕提供鑒定所需完整病歷資料或進一步檢查的,法醫有權拒絕受理。
辦案單位沒有開具委托書并提供鑒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醫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鑒定文書。
【鑒定的依據】
法醫傷情鑒定依據的標準為“兩部兩院”頒布實施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GA/T 146-1996),《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釋義》、《人體損傷程度司法鑒定指南》及法醫學教科書可作為作出鑒定結論重要的參考依據。
【鑒定時限】
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意見。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意見。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
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應當載明委托人、委托鑒定的事項、提交鑒定的相關材料、鑒定的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等內容,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通過分析得出鑒定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鑒定人】
鑒定人對鑒定意見負責,不受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鑒定意見的領取】
辦案人要及時領取鑒定意見和所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或者和鑒定機構協商后由鑒定機構郵寄送達其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的審查與告知】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補充鑒定】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補充鑒定:
(一)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
(三)對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四)鑒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補充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補充鑒定由原鑒定人進行。
【重新鑒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如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而直接決定的重新鑒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重新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鑒定費用】
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
(1)、申請做傷情鑒定,如果構成輕傷以上對方需要承擔刑事責任;(2)、申請做傷殘鑒定,根據傷殘等級來計算傷殘賠償金等相關費用;(3)、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個人如何申請司法鑒定
個人如何申請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四、補充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個人如何申請司法鑒定?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由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協商選擇鑒定機構,如協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司法鑒定機構。 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也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代理。
根據三大訴訟法,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即應當先向辦案單位申請法醫鑒定,由辦案單位出具鑒定委托書到被委托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個人能申請司法鑒定筆跡嗎
個人可以申請筆跡鑒定,筆跡鑒定應當去司法部門批準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只要有鑒定資質就可以。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筆跡鑒定是司法鑒定的一種。
筆跡鑒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征、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鑒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鑒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征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鑒定是公安機關偵查手段,不是只有公安機關才可以做筆跡鑒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社會上有很多司法局、司法廳、司法部批準的司法鑒定機構,只要有資質,也是可以做筆跡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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